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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巨乡行政执法信息

索引号:002656118/2020-39473 生成时间:2020-12-05 11:38:44 发布机构:兰巨乡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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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基本情况:

 

兰巨乡为法定行政执法部门,共有行政执法主体1个,执法证人数30人(详见附件)。

 

二、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7.《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8.《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9.《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10.《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九条

 

三、监督方式:

 

1.执法监督部门:兰巨乡纪委

 

2.监督电话:0578-7282001

 

四、执法程序:

 

(详见附件)

 

五、救济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当事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权利和救济途径:
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本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救济途径。当事人如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以下之一法律救济途径:1.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龙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详见附件的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


       六、职责权限:

       http://www.zjzwfw.gov.cn/zjservice/street/list/listdetile.do?type=0&adcode=331181200000&name=%E5%85%B0%E5%B7%A8%E4%B9%A1&webid=1256

七、兰巨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详见附件)


      八、随机抽查事项

 

        (详见附件)



附件1:兰巨乡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表.docx

附件2:兰巨乡执法人员名单.xlsx

附件3:兰巨乡执法程序流程图.docx

附件4:兰巨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doc

附件5:兰巨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x

附件6: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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