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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65645X/2025-6382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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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01 |
文号: | 龙建设〔2025〕3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
有效性: | 有效 |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综合信息指挥室,广告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龙泉市户外广告审批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户外广告审批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龙泉市户外广告审批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的户外场所、空间、设施、交通工具等发布的各类广告。包括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气模、横(直)幅、店招店牌、路灯杆、公交站亭等。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发布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成区户外广告审批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除建成区外)户外广告管理,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一)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审批中心设立建成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窗口。
(二)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除建成区审批外的其他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工作;做好相应的宣传、劝导、制止和监管工作;严格按照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相关办法,做好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工作。
(三)市委宣传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按照职责权限,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龙泉市广告协会按照有关条例和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协助维护户外广告市场秩序。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规划控制
第六条 全市户外广告实行规划控制与管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实施,统一协调。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和本办法制定,每5年修订一次。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合理布局,符合规划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市人民政府、遗址(文物)保护单位、学校、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绿化和市容市貌的;
(四)在建(构)筑物坡型、异型顶部设置的;
(五)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功能使用和安全的;
(六)除公共汽车(包括公共出租车)和企业自有车辆(只限于宣传本企业广告)外,在其他车辆上设置车身广告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情形。
第九条 公益广告的设置位置与城市电子户外广告屏公益广告播出时段的审批,由市委宣传部和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安排。
因建筑、装修等需要在临时性围墙墙面设置发布户外广告,仅限于发布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内容,且有20%以上面积的公益性广告内容。城市电子户外广告屏中公益广告宣传时间不得少于总广告播出时间的25%,播出时段及内容由市委宣传部和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安排。
第三章 审批登记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审批。未制定规划的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批。
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应当按户外广告审批条件审批(不受户外广告规划限制)。
未列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但确有必要安装的户外广告,应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批。
联席会议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以及需要列席的其他单位。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申请表应注明申请理由、设置时间、地点、位置、规格、形式、数量等。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原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位置图、合法权属文件(如使用建筑立面的有关房屋权属文件等);落地设置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如是租赁关系的,还需提供双方租赁协议复印件。
(四)广告公司等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广告彩色效果图、广告设计图等应当与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五)涉及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的,需提供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户外广告设置安全责任书。
(七)户外广告续批的应补充提供原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复印件;超期设置的应补充提供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书和罚款票据复印件。
(八)通过招标、拍卖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提供相关中标协议。
(九)其他规定所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审批单位对材料齐全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审批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按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需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限时间按规定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限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3个月。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广告主或广告经营单位应自行清除,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天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垄断或变相垄断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利用公共场地、空间、设施等公共户外广告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五条 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需要对建成区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进行出让的,应召开联席会议决定并组织公开招标、拍卖。
第十六条 招标、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收取的有偿使用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规划设计、设施投入、组织拍卖等所需经费,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功能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按规定在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设置,并在广告右下角标明批准登记编号和有效期,严格按照审批的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进行设置、发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重新审批。逾期未设置的,视为自行放弃。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龙泉市城区户外广告及店招店牌设置管理导则》,要牢固、安全,定期维护。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保持整洁、完整、安全;遇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因管理不善导致户外广告坍塌、坠落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健康、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过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除、迁移、遮盖、损坏。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广告设置单位应当遵循市容环境统一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乡镇(街道)执法队等相关职能部门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未及时完成广告内容的发布,影响市容的;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宣传品和广告,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张贴宣传品和广告的;
(四)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户外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
(五)不按审批要求设置以及未按要求对破损广告进行修复整改的;
(六)户外广告到期后未及时清除的;
(七)擅自占用、清除、遮盖、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户外广告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广告栏的;
(八)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龙建设31关于印发《龙泉市户外广告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