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6273/2023-60857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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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03 |
文号: | 龙农字〔2023〕13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65-2023-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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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2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指导意见》(浙农专发〔2020〕39号)、《丽水市农业农村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的指导意见》(丽农发〔2021〕55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 2023 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做好农药肥料装物废弃包回收处置工作,现将《龙泉市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龙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3日
龙泉市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与处置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农业水环境治理,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减少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对农田生态系统的破坏。建立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长效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2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理的指导意见》(浙农专发〔2020〕3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的指导意见》(丽政办发〔2015〕152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 2023 年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扶持、属地管理、分类处置”为原则,建立以“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体系,开展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农废回收处理体系,减轻农业废弃物等对农田生态环境的破坏,推进我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美丽龙泉和大花园建设。
二、总体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以“乡镇(街道)为责任主体、相关部门协调监督、回收点回收、回收归集单位集中存放运输、有危废处理资质或危废豁免的单位进行统一处置”的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长效机制,督促农业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按照规定履行农业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理义务,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确保各乡镇(街道)辖区内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达到95%以上,无害化处置率100%。
三、回收对象
我市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所涉及的农业废弃物,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的包装物,包括塑料、玻璃等材质的瓶、罐、桶、袋等以及废弃的复合肥、有机肥等肥料包装袋。
四、职责分工
(一)回收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回收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确定辖市内回收网点,与辖市内农资经营单位、归集单位签订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协议,开展辖区内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政策宣传、回收归集处置工作的督促检查等,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仅限定收取龙泉本地销售的农药所产生的废弃包装物,严禁回收外地流入农药废弃包装物。
(二)回收实施主体。全市范围内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资格的农资经营单位为回收实施主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为原则,各回收实施主体在销售农药肥料时,做好各自销售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的回收工作,并做好农药肥料进销台账、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以及“浙农优品”数字平台记录。没有农资店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落实一家作为回收点,实现乡镇100%覆盖。
(三)回收归集主体。回收归集单位定期对各个农资经营单位回收的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进行统一归集和数量清点登记,然后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或危废豁免的单位进行处置。同时,归集主体主动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衔接,及时制作回收报表送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龙泉市农业农村局。
(四)回收处置主体。通过政府采购确定1家具有危废处理资质或危废豁免的单位承担我市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无害化处置,由市农业农村局与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委托其运输处置。相关审批、台账报送均需在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报送,出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开展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转移工作规范化。
(五)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负责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处置的环境监管及转移处置的登记工作,指导并协助相关单位与危废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等。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监督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会同市供销社和属地乡镇(街道)对归集单位定期归集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的过程实行跟踪督察、抽检及核实。市财政局负责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归集与处置工作经费的筹措、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管。
五、回收政策
(一)统一回收标准:农药废弃包装物按包装瓶6元/公斤(塑料)、1.5元/公斤(玻璃),包装袋15元/公斤进行回收;肥料废弃包装物按照1.2元/公斤进行回收。回收主体在回收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时,先行向送交人支付回收费用。对各回收主体,按回收费用的50%进行补助,用于回收主体开展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工作所产生的回收费、工时费、保管费等;除回收补助费外,不再向回收主体支付其它费用。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归集、处置主体,按中标结果及协议约定进行补助;归集、处置主体负责及时归集各回收点回收的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并统一无害化处置。
对于有再利用价值的肥料废弃包装物,发挥市场作用,建立使用者收集、销售者回收、生产者循环利用的回收处理机制。对于无再利用价值的,由使用者收集并交到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的回收站点,实行定点堆放、分类回收,并纳入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处理体系。
(二)回收处置程序
1、主体确认。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落实专人负责,确定辖区内的农资店作为回收点(没有农资店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落实一家作为回收点),填报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主体申报表(附件2),于7月10日前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土肥植保站,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确定回收主体,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2、有偿回收。各乡镇(街道)与回收主体签订回收协议,指导各回收主体按统一价格回收辖区内农户的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各回收主体要如实填写回收记录表(附件3),详细记录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送交人姓名、回收数量、费用、日期等,并由送交人签字确认。
3、归集处置。归集处置主体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各乡镇(街道)与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监督回收主体与归集主体的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交接工作,填好交接单,作为回收补助依据。
4、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回收主体的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回收情况在当地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回收数量统计表(附件4)连同各主体回收记录表,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土肥植保站。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审核后,并将实施情况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5、补贴发放。经核查、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乡镇公共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发放补助资金给各实施主体。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宣传。各乡镇(街道)相应成立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充分利用培训会、电视、报刊、告示、横幅等宣传工具,加强对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乱丢乱弃危害性和安全处理重要性的宣传;大力开展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安全处理知识培训,营造全民参与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的工作氛围。
(二)强化监督检查和约束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市内回收点的回收工作进展情况、回收规则执行、台账记录等情况,组织经常性的检查和现场指导。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等部门对回收归集主体、各农资经营单位的进销货台账、回收台账、回收实物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一旦发现有做假等行为,要及时追缴回收补助资金,对情节严重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严格考核验收。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把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列为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把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综合考核,层层签订责任书;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在审查农药经营许可条件时应当包括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对农药销售者和使用者未按规定实施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的,在项目申报、先进评选等方面不予推荐上报,情节严重的要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件中关于补助资金相关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龙泉市农业农村局、龙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 年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与处置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
1、2023年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任务分解表
2、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主体申报表
3、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记录表
4、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数量统计表
附件1:
2023年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任务分解表
序号 | 乡镇(街道) | 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 任务数(吨) |
1 | 剑池街道 | 0.8 |
2 | 龙渊街道 | 0.8 |
3 | 西街街道 | 0.6 |
4 | 塔石街道 | 0.3 |
5 | 八都镇 | 1.0 |
6 | 上垟镇 | 0.5 |
7 | 小梅镇 | 0.5 |
8 | 查田镇 | 1.0 |
9 | 安仁镇 | 0.7 |
10 | 锦溪镇 | 0.7 |
11 | 住龙镇 | 0.5 |
12 | 屏南镇 | 0.5 |
13 | 兰巨乡 | 0.9 |
14 | 宝溪乡 | 0.3 |
15 | 竹垟乡 | 0.5 |
16 | 道太乡 | 0.3 |
17 | 岩樟乡 | 0.2 |
18 | 城北乡 | 0.6 |
19 | 龙南乡 | 0.5 |
合计 | 11.2 |
附件2:
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主体申报表
乡镇(街道) 工作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回收主体 | 姓名 | 联系电话 | 地址 |
乡镇 (街道) 意见 | 经审核,同意由以上主体按要求回收本乡镇(街道)内农户的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 工作联系人(签字): (章)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龙泉市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记录表
回收主体: 地址:
日期 | 送交人姓名 | 地址 | 联系电话 | 农药袋 (公斤) | 农药瓶(公斤) | 肥料袋 | 回收费用(元) | 送交人签字 | |
塑料 | 玻璃 | ||||||||
合计 | |||||||||
备注: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按包装瓶6元/公斤(塑料)、1.5元/公斤(玻璃),包装袋15元/公斤进行回收;肥料废弃包装物按照1.2元/公斤进行回收。按农药袋、塑料瓶、玻璃瓶和肥料袋分类打包;不得跨乡镇(街道)回收,此表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否则不予补助。 |
附件4:
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数量统计表
乡镇(街道) 时间:
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情况 | 回收主体(姓名) | 回收数量(公斤) | ||||
农药袋 | 塑料瓶 | 玻璃瓶 | 肥料袋 | 金额 | ||
合计 | ||||||
乡镇 (街道) 意见 | 工作联系人(签字): (章)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