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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656273/2023-60866   发布机构:龙泉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2023-08-03   文号:龙农字〔2023〕131号

关于《龙泉市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与处置的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04 09:23:56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longquan.gov.cn/art/2023/8/4/art_1229513903_2485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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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农业水环境治理,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减少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对农田生态系统的破坏。建立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长效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2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理的指导意见》(浙农专发〔2020〕3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的指导意见》(丽政办发〔2015〕152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 2023 年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制定《龙泉市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与处置的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农药是农业生产上重要的生产资料,每年使用农药防治病虫害后都产生大量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在未建立回收体系时,农民和业主把的农药废弃包装物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沟渠河道,造成农业面源污染,危害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急需加强农药废弃包装物的集中回收处置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将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开展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无害化集中处置,是贯彻五水共治战略决策部署,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是清洁田园、美化农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绿色高质量发展,建设大花园的长远之计。

三、制定《龙泉市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与处置的实施细则》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十五条 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三)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办〔2015〕82号)

(五)《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的指导意见》(丽政办发〔2015〕152号)

(六)《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理的指导意见》(浙农专发〔2020〕39号)

四、内容解读

《龙泉市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与处置的实施细则》共分为六部分: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回收对象、职责分工、回收政策和工作要求。

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扶持、属地管理、分类处置”为原则,进一步健全农废回收处理体系,减轻农业废弃物等对农田生态环境的破坏,推进我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美丽龙泉和大花园建设。

第二部分为总体目标:在全市形成农药废弃包装物集中回收处置机制,实现乡镇(街道)辖区内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达到95%以上,无害化处置率100%。

第三部分为回收对象:龙泉市范围内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的包装物,包括塑料、玻璃等材质的瓶、罐、桶、袋等以及废弃的复合肥、有机肥等肥料包装袋。

第四部分为职责分工:明确回收责任主体、回收实施主体、回收归集主体、回收处置主体和监督管理等主体的职责和任务。

第五部分为回收政策,明确回收标准和要求、回收工时费、回收归集费、无害化处置费、资金拨付等事项。

第六部分为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宣传;(二)强化监督检查和约束机制;(三)严格考核验收。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执行。

六、解读机关(包括解读机关、解读人、咨询方式)

由龙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读。

联系人:曾勤文

联系电话:0578-776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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