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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索引号:002656046/2020-39439 生成时间:2020-12-04 10:22:39 发布机构:龙泉县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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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龙泉市财政局

行政执法范围:龙泉市

监督举报地址:龙泉华楼街229号        邮编:323700

举报投诉电话:0578-12345

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龙泉市财政局在编人员执法证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

二、龙泉市财政局部门职责:

网址链接:http://www.longquan.gov.cn/art/2019/4/17/art_1229389799_89977.html

三、执法依据网址链接:http://lislq.zjzwfw.gov.cn/col/col54994/index.html?deptid=001008012002017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局“三定”规定,目前我局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有:

(一)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法规(包括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下同)规定的财政监督职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的检查和处罚、处理。

(二)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督全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

(四)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组织实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自收到执法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自收到执法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龙泉市人民法院或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龙泉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2.

七、龙泉市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表一:

会计监督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实施机关

龙泉市财政局

承办单位

财政监督局/会计科

抽查比例(%)

20%

年度抽查频次

1次/年

抽查依据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场主体类型及数量

市级预算部门单位、代理记账机构。

抽查内容

各单位执行《会计法》、《预算法》等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

抽查方式及要求

随机抽查。

 

 

 

 

表二:

政府采购检查




实施机关

龙泉市财政局

承办单位

采购监管科

抽查比例(%)

10%

年度抽查频次

1次/年

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市场主体类型及数量

政府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抽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保证金、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十个方面内容。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

抽查方式及要求

随机抽查。

  

 

 

表三:

财政票据检查




实施机关

市财政局

承办单位

财政监督局/综合科

抽查比例(%)

20%

年度抽查频次

1次/年

抽查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市场主体类型及数量

龙泉市用票单位

抽查内容

主要抽查用票单位执行财政票据管理政策和制度的情况。主要有:

1、是否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2、是否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3、是否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4、是否伪造、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

5、财政票据是否有专人负责保管,是否建立财政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6、财政票据是否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7、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是否加盖废戳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8、是否串用财政票据,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的;

9、财政票据使用完毕,是否将存根整理成册并妥善保管,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是否经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10、是否将所收资金及时缴入财政部门;

11、是否有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抽查方式及要求

随机抽查。

 


 

 

 


 

   附件:1.龙泉市财政局在编人员执法证情况统计表.docx

         2. 龙泉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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