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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索引号:002656046/2019-02761   生成时间:2019-04-17 00:00:00 发布机构:龙泉市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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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龙泉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丽水市委和龙泉市委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建议。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收、财务、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起草财政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具体财政政策。 

(三)负责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全市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全市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负责政府投资基金财政出资的预算管理。负责全市预决算公开。完善市本级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工作。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按照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负责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建设和应用推广。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组织制定财政专户、预算单位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制度。负责全市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与管理。负责编制全市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

(六)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建设推广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平台。

(七)负责管理政府内外债。负责管理地方政府债务,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负责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等事项的相关工作。归口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业务。

(八)负责汇总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全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支出政策和管理制度。    

(九)按权限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负责汇总和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政策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管理社保基金收支、投资运营和保值增值工作,参与制定社会保险政策。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全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负责编制全市政府投资预算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表。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  

(十二)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指导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代理记账行业。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 

1.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统筹能力。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组织实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

2.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范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龙泉市税务局、市公安局等执收单位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计与统计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及时共享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 

2.公务用车管理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专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管理工作。市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负责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3.统一发放工资职责分工。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全市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编制、职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各单位的人员编制数、职数,审核全市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财政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人员入(出)编和在编人数以及核定职数情况,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应发工资总额进行预算安排。各单位按照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核准的工资信息发放工资。  

4.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职责分工。机构编制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的用编计划进行审核;根据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录(聘)用、调动通知办理人员入编手续;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与相关部门数据库互联共享。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使用计划内,办理人员调配、招录(聘)等审核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使用空余编制调配和招录(聘)工作人员时,事先提出用编计划,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根据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调配、招录(聘)通知,到机构编制、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入编、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四条 市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数字财政管理科牌子)。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宣传、政策研究、政务公开、督查、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资产、后勤、财务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监督管理所属单位资产财务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绩效管理考评。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落实省厅、丽水市局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政策法规科。承担财政法制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全市财政行政执法监督。负责协调有关财政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预算局。拟订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研究提出财政政策、税收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建议。负责全口径政府预算(含政府债务)及部门预算编制管理。拟订预算收支政策。负责与省、乡镇、开发区的财政体制结算管理工作,提出预算平衡和财力分配方案。负责指导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指导乡镇预算管理。牵头负责预决算信息公开和“三公”经费管理。牵头管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负责退税政策的财政税政管理。负责管理税式支出统计分析和财政管理的重要减免退税事项审核申报。负责企业所得税税源、关税重点事项等调查,参与检查、监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四)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拟订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和制度。负责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等事项的相关工作。负责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预警管理、风险监控、统计分析、定期报告、信息公开等。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应急处置及责任追究机制。负责地方政府债务对应资产清查登记及相关资产负债表编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政府债务风险评估。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统计监测行政、事业等单位全口径债务信息。

(五)预算执行局。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组织推进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全市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与管理。组织汇编全市财政总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负责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及全市财政资金调度。负责地方政府债券兑付等有关管理工作。管理财政专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组织拟订公款存放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国库现金管理、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建设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联系人大预算联网监督。  

(六)综合科。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政策管理,负责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建设和应用推广,负责全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监管和资金管理。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并指导各部门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全市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及相关住房资金监管。负责彩票业务监管和彩票销售机构财务管理,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负责财政票据制度建设和行政监管。  

(七)行政事业科。承担全市党政机关有关部门,人大、政协、监察、宣传、审判、检察等机关,民主党派、群团组织机关和军警、社科、科普、文化旅游体育、教育科技等部门的预决算等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管理文化、旅游、科技、教育、人才、民族等专项资金。承担归口单位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参与制定财政支持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研究提出优化事业支出结构的建议。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综合性开支标准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组织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通用财务规则。   

(八)农业科。承担市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的预决算等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归口单位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管理相关财政支农资金、专项扶贫资金和气象补助经费。研究拟订相关财政支农、专项扶贫政策。指导归口行业事业财务管理。  

(九)基层财政管理科。拟订乡镇财政管理政策,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工作。拟订支持村级(社区)组织建设、村集体经济发展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相关财政政策。管理相关财政资金使用。组织编报全市乡镇财政资金决算。参与制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财政支持政策。参与村级财务管理、农民负担监管等工作。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  

(十)企业科(挂金融科牌子)。承担经商、金融、国资、供销、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的预决算等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归口单位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拟定本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负责归口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工业信息化、商贸服务业、金融业等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以及储备商品财政补贴等专项资金。负责政府产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促进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财政政

策。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房保险财政保障相关工作。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归口管理市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业务。 

(十一)社会保障科。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 康、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残疾人事业、红十字会等部门的预决算等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归口单位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编制和收支管理,参与制定社会保障政策。  

(十二)经济建设科。承担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的预决算等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对口支援资金管理。拟订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归口单位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编制市直财政性基本建设预算项目资金安排表。参与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安排和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负责财政支持特色小镇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广工作及政策管理。负责国有资产投资项目的统计分析。   

(十三)财政监督局。组织实施财政监督工作,拟订财政监督的政策、制度和办法。组织重大财税政策、会计信息质量等专项财政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局内部控制工作。承担审计机关对市财政实施审计的联络协调。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和有关重大事项的专项检查。  

(十四)绩效管理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拟订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办法、共性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开展全市重大政策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和事后绩效评价。组织全市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编审、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建立绩效结果应用机制。负责对全市部门财政管理实施综合绩效评价。  

(十五)会计管理科。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研究拟订全市会计管理政策,组织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指导和开展管理会计应用、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用体系等有关会计管理改革。组织开展全市会计人才培养。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和代理记账行业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实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相关工作。承担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代理记账行业。 

(十六)政府采购监管科。负责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管,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拟订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制度,拟订全市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负责全市政府采购各相关主体行为监管和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负责政府采购投诉和举报案件处理。负责政府采购对外事务。管理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专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建设推广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平台。   

(十七)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负责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行政编制20名,专项编制1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会计师1名;股级职数2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   

第六条 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龙泉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0日起施行。     

 

 

 

  

  

  

  

  

  

  

  

  

  

  

  

  

  

  

  

  

 

  

机构负责人:林晓军
联系方式:0578-721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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