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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6492/2022-5430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小梅镇 成文日期: 2022-07-07
文号: 梅政〔2022〕3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99G-2022-000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龙泉市小梅镇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08 16:21:2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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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QD99G-2022-0001

 


 龙泉市小梅镇人民政府文件 

 

梅政202236

龙泉市小梅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泉市小梅镇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室,各行政村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现将《龙泉市小梅镇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小梅镇人民政府

20227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小梅镇党政办公室                                                              202277日印发



   

龙泉市小梅镇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镇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更有效的服务于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龙政办发〔2016〕60号)、《龙泉市小额工程建设类扶贫项目建设若干规定》(龙扶贫办〔2021〕5号)、《龙泉市小额建设项目简易招标操作细则》(龙公管办〔2018〕2号)、《关于简化农村小额建设项目发包程序的意见(试行)》(龙公管办〔2020〕2号 )、《龙泉市小额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试行)(修订)》(龙公管办〔2021〕3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内容包含在小梅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所有镇、村级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前期

 

第三条  项目建设前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报批。

镇级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下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审批,报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备案;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审批管理。(特殊项目以政府相关会议纪要为准)

村级项目:以市相关主管部门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经民主决策形成书面决议,需明确建设规模、资金落实及筹措方式、实施时间、估算价格、发包方式和下浮区间等内容。

未报批、未经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实施。严禁出现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情况,如有特殊情况,报镇招投标分中心备案,镇班子会讨论通过后可予先建。

第四条  项目实施前,须到镇招投标分中心填写《小梅镇工程项目建设申报表》(附件一),镇级项目需提供项目批复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相关会议记录等;村级建设项目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或会议纪要、村民(股东)代表会议决议等。

第五条  项目预算及预算审核

镇级项目:项目造价10万元(不含)以下的原则上需编制预算,工艺简单的,由相关科室经询价列出工程预算清单,报镇招投标分中心审核备案后,作为工程发包依据;项目造价1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文本,经相关科室及分管领导确认后作为发包控制价进行项目发包。

村级项目:项目造价10万元(不含)以下的原则上需编制预算,工艺简单的,由村两委经询价列出工程预算清单,村监会确认后报镇招投标分中心,作为工程发包依据。项目造价1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文本,经村两委确认后作为发包控制价进行项目发包。

第六条  无法按现行价依据确定造价的镇、村级建设项目,落实三重一大制度,镇级项目由镇班子会讨论、村级项目由村民代表大会商议,通过后形成会议记录或决议,方可实施。工程项目要有建设前中后的影像对比照片,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对项目工程量、材料、价格进行核实、签证,按实计算。

 

第三章   项目招投标

 

第七条  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镇招投标分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填写《小梅镇工程项目交易申请表》(附件二),由镇招投标分中心进行审核、备案。

第八条  镇、村拟建的小额建设项目发包方式有公开发包、邀请发包和直接委托三种方式,当年的小额建设项目采用公开发包方式的比例不得低于 80%,确需采用邀请发包或直接委托发包方式的,必须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村级的项目报镇备案。

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村级建设项目,除房屋、桥梁及工程技术含量和安全措施要求较高的工程项目外,施工单位不强制要求有资质的企业承建,可让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技能的人员(农村建筑工匠)承接。

上级政府部门出具会议纪要或有相关文件的专项工程建设项目,参照会议纪要或文件精神执行。

  项目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发包为主,原则上采用“两随机中标法”(即随机抽取中标人、随机抽取下浮率)确定中标人。采用邀请发包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工程造价管理,节约资金、提高效益。

第十条  项目招投标下浮区间:房建类项目0%-10%,市政、水利、交通等其他类项目5%-15%。

第十  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同一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各标段的监理、招标代理(含咨询)等服务招标实行一次性发包,不得分割发包。因特殊情形确需分段招标的,应公开招标。

 

第四章   项目管理及工程内容变更

 

第十  严肃合同签约制度,工程施工前要签订《项目建设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投标文件相一致,合同签订人员、时间、工程付款方式等基本要素要齐全。

第十  施工单位应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总,在签订项目《项目建设施工合同》的同时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廉政合同》,签订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上级下达建设项目及镇(村)建设项目分别由镇人民政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十  镇级建设项目控制价10万元(含)以上、村级建设项目控制价50万元(含)以上或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应聘请专业监理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的管理。严格执行合同有关条款,做好人员、设备,特别是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班子到场签到、监理日记等管理,如项目管理班子(尤其是项目经理)不到位,应责令改正,并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拒不改正的,应上报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直至合同终止。

第十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工程量、工程标准发生变化导致造价增加而需对原实施合同进行补充事宜的,办理变更手续并签订补充施工合同。

第十  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或合同约定施工,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程造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施工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填写《工程项目变更审批单》(附件),工程变更累计净增加造价超合同价30%内的镇级建设项目由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署意见确认,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备案,村级项目由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小组全体成员确认签字,经村民(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镇政府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没有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集体决策后,管理小组签字确认)。工程变更累计净增加造价超合同价30%(含)以上的镇级项目,须经镇班子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并审核后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村级项目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后,报镇政府审批。工程变更后的结算总价格不得超过200万元。

不符合变更规定的项目,镇财政、三资办不予办理和支付变更部分工程款。

第十  工程变更的范围具体包括:1.工程设计变更;2.材料与设备的换用;3.工程量和费用增减;4.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5.材料调整超出控制价规定的签证;6.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的设计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7.其他变更。

十九  涉及隐蔽工程的项目材料,应做好施工材料单独送检。

隐蔽工程相关情况,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现场确认,并留存好施工前、中、后对比等相关影像资料和相关记录,作为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基础资料,整理归档。

项目验收时,隐蔽工程影像资料未提供或资料不齐全的,视为未施工,不予结算。

第二十条  工程完工后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专项组、项目建设各方主体、相关专家对工程进行验收(村级建设项目由镇、村两级联合验收后,报镇招投标分中心备案)。

工程验收合格后,由验收组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表》(附件),验收表内验收内容、验收结论、验收时间等要素要填写齐全,并签字盖章。

 

第五章  项目结算及审核

 

第二十  项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

镇级项目: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结算审核,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入围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出具报告后直接办理结算;5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结算审核前由建设单位将结算资料报市财政结算审核中心登记,由建设单位委托入围的中介机构审核,出具报告并报市财政结算审核中心备案后办理结算;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报市财政结算审核中心备案,由市财政结算审核中心指定入围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

村级项目:1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需编制项目结算书并进行结算审核,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入围的中介机构实施审核。

第二十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第三方机构提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必需资料,并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  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增加送审造价,对有特殊原因增加工程送审造价的,要出具项目工程量变更清单,建设单位应指派专人对工程量变更情况进行核实,并签字盖章。

涉及隐蔽工程的,如未提交相关送检记录、现场草签、前中后对比影像资料等,视作未实施,该部分工程款不予支付。

第二十  工程资金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施工进度,分期分批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的累计支付额度不得超出合同(补充合同)价款的70%,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尾款。

第二十  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款支付时,需附施工合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施工单位提供的结算书(村级建设项目需要建设管理小组审核通过)、工程验收等资料;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款支付时要附预算报告、招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施工合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结算书、验收报告、结算审核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  镇级项目结算审核完成后,由经办人员与分管领导对审核结果进行签字确认。施工单位应提供完整地项目档案并经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申请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前,由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员审核并签字确认,主要领导批示后,按规定进行支付。

村级项目结算审核完成后,审核结果需经村监会审核及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小组签字;发包控制价1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200 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报镇项目分管领导或联系领导审核、签字后,在项目建设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支付工程尾款。

第二十  镇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努力整合各类专项资金,统筹安排、规范使用,按要求做好项目工程结算工作。

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内的付款方式,按照镇财务结算要求准备相关资料,进行进度款结算。项目工程完成结算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后,按照合同规定结算剩余工程款,并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  各建设单位对相关项目工程资料应当做好整理、归档工作,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

二十九  涉及档案留存的项目类型:一般市政类项目(村、镇基础设施;交通建设;园林建设;防洪工程等)、房建类项目(工业、民用建筑工程);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等。

第三十条  涉及招投标的项目,招投标备案资料等需提交镇招投标分中心备案;自行委托的项目,需按要求做好施工单位(或个人)的选取工作,相关资料由建设单位自行留存,列入项目建设整体资料留档备案。

第三十  项目建设完成后,除上级规定的应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的项目外,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理归档,填写《建设项目资料存档清单》(附件)。村级项目应由各村落实专人负责资料收集整理并定点存放,镇级项目由各线经办人员负责资料收集整理,并在年终统一交由镇档案室归档保存。

第三十  各建设单位应确保档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性,镇项目办定期对各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档案留存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建设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档案整理的;

(二)档案管理不规范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  所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的检查和监督,同时镇纪检也负有监督责任。

第三十  各级领导干部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项目决策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主体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  各项目建设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  本办法未作规定,但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规定内容如与上级有关文件相冲突,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

三十九  本办法自2022年7月7日起施行。





附件:1.小梅镇工程项目建设申报表

      2.小梅镇工程项目交易申请表

      3.工程项目变更审批单

      4.工程竣工验收表

      5.建设项目资料存档清单

    附件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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