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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76480259/2022-5836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12-08
文号: 龙应急〔2022〕5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70-2022-0001
有效性: 有效

龙泉市应急管理局 龙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泉市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08 14:18:2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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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灾害救济工作的需要,现将《龙泉市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龙泉市应急管理局                    龙泉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7日

龙泉市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泉市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17〕18号)、《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2〕305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浙应急减灾〔2019〕111号)、《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DB33/T  2158-2021)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条  自然灾害集中安置人员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避灾安置场所启用期间正常运行的日常支出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方面支出的资金。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将自然灾害集中安置人员救助资金真正用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不得用于与自然灾害无关的困难群众救助,也不得发放至安置人员个人账户。

第三条  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资金,是指省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主要用于县乡村三级避灾安置场所房屋装修改造、救灾物资采购、配置基本的救援装备等方面支出的资金,也可用于添置办公用品、生活电器等避灾安置场所内需要添置的其他设备。建设要求根据《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DB33/T  2158-2021)严格落实。

第四条  国家、省级减灾示范社区创建资金,是指省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创建国家、省级减灾示范社区防灾减灾宣传场所建设、防灾减灾宣传活动、救援装备配置、预案修订和演练、辖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自然灾害集中安置人员救助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根据人员集中安置情况,本级财政下拨自然灾害集中安置人员救助资金,属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

第六条  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由龙泉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开展,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工作和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龙泉市应急管理局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结算审核,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  国家、省级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由龙泉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开展,创建单位负责具体工作实施和资金使用。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要对防灾减灾救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要落实好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做好相关台账。

第四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九条  龙泉市自然灾害避灾点启用经费2000元/个/次,避灾安置点集中安置运行补助标准为300元/人/次。

第十条  避灾点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标准为乡级7万元,村级提升类3.4万元,新建类4.8万元(上述资金不包含由龙泉市应急管理局统一制作或安装的其他建设经费)。避灾安置场所最终补助金额以项目结算审核报告为准,未超出补助标准的按实额进行发放,超出补助标准的部分由承建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国家、省级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为国家级3万元,省级2万元。

第五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自查自纠,完善档案管理,及时对申请审批表、发放名册等资料按时间、内容等因素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账册相符,有据可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适时联合市财政局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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