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更好地救助到受灾群众,规范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结合龙泉市实际,制定《龙泉市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种类
自然灾害集中安置人员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避灾安置场所启用期间正常运行的日常支出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的资金。
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资金,是指省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主要用于县乡村三级避灾安置场所房屋装修改造、救灾物资采购、配置基本的救援装备。
3.国家、省级减灾示范社区创建资金,是指省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创建国家、省级减灾示范社区防灾减灾宣传场所建设、防灾减灾宣传活动、救援装备配置、预案修订和演练、辖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方式
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自然灾害集中安置人员救助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根据人员集中安置情况,本级财政下拨自然灾害集中安置人员救助资金,属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
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由龙泉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开展,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工作和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龙泉市应急管理局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审价,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国家、省级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由龙泉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开展,创建单位负责具体工作实施和资金使用。
(三)资金补助标准
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补助标准:
1.龙泉市自然灾害集中安置人员救助标准为300元/人/次,避灾点启用运行经费2000元/个/次。
2.避灾点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标准为乡级7万元,村级提升类3.4万元,新建类4.8万。
3.国家、省级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为国家级3万元,省级2万元。
三、实施时间
为切实保障需救助对象的权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由龙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读。
联系电话:0578-7118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