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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65622/2022-58811   发布机构:市经济商务局   成文日期:2022-12-27  

关于《龙泉市储备食盐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1:24:1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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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了加强对浙江省盐业集团丽水市盐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储备食盐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政府储备食盐的数量和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7〕62号)《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食盐储备保供工作的通知》(丽经信便笺〔2022〕76号)和《龙泉市经济商务局关于印发龙泉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龙经商〔2021〕7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龙泉市储备食盐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分为总则、补助对象及标准、补助审核及资金拨付、绩效管理及监督、附则五章共15条。

1.明确资金保障及用途政府储备食盐所需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用于丽水市盐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采购、保管、轮换储备食盐各环节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储备食盐资金利息费、储备食盐进出仓费、储备食盐仓储费、储备食盐维护管理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等。

2.明确补助对象和标准补助对象:浙江省盐业集团丽水市盐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补助标准:按照常年储备100吨口食盐及30吨食品加工盐的储备量,给予浙江省盐业集团丽水市盐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储备食盐资金利息费、储备食盐进出仓费、储备食盐仓储费、储备食盐维护管理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等补助,每年补助标准以上述各项补助在上一年度实际支出为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补助总额不得超出20万/年。因突发事件,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等特殊情况而额外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市财政另行拨补。

3.明确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每年6月30日前由丽水市盐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向经商局提交《龙泉市政府食盐储备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一)、双方签订的合同、当年政府储备食盐各项支出的相关佐证材料。经商局联合财政局对丽水市盐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预拨当年度合同总额60%的补助资金;12月初,丽水市盐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顺利完成全年食盐储备任务,结清剩余40%的补助资金。

4.明确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绩效管理。丽水市盐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须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储备食盐管理制度,确保储备食盐的规模、质量和安全,如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数量不足、短少、变质等损失,其损失自行承担,并视损失大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监督检查。经商局要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由龙泉市经济商务局负责解读。

联系电话:0578-726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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