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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622/2022-5880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经济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2-07-18
文号: 龙经商〔2022〕6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03-2022-0003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龙泉市储备食盐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1:21:5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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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盐业集团丽水市盐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

现将《龙泉市储备食盐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经济商务局  龙泉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8日

龙泉市储备食盐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浙江省盐业集团丽水市盐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储备食盐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政府储备食盐的数量和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7〕62号)《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食盐储备保供工作的通知》(丽经信便笺〔2022〕76号)和《龙泉市经济商务局关于印发龙泉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龙经商〔2021〕7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备食盐是指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社会食盐供求总量,稳定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

第三条 政府储备食盐所需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用于丽水市盐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采购、保管、轮换储备食盐各环节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储备食盐资金利息费、储备食盐进出仓费、储备食盐仓储费、储备食盐维护管理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等。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补助对象:浙江省盐业集团丽水市盐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

第五条 补助标准:

按照常年储备100吨口食盐及30吨食品加工盐的储备量,给予浙江省盐业集团丽水市盐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储备食盐资金利息费、储备食盐进出仓费、储备食盐仓储费、储备食盐维护管理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等补助,每年补助标准以上述各项补助在上一年度实际支出为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补助总额不得超出20万/年。

第六条 因突发事件,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等特殊情况而额外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市财政另行拨补。

第三章 补助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七条 每年6月31日前由丽水市盐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向经商局提交《龙泉市政府食盐储备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一)、双方签订的合同、当年政府储备食盐各项支出的相关佐证材料。经商局联合财政局对丽水市盐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预拨当年度合同总额60%的补助资金;12月初,丽水市盐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顺利完成全年食盐储备任务,结清剩余40%的补助资金。

第八条 资金拟补助情况应在龙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经商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拨。

第九条 丽水市盐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当年申请补助资格。

第四章 绩效管理及监督

第十条 丽水市盐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须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储备食盐管理制度,确保储备食盐的规模、质量和安全,如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数量不足、短少、变质等损失,其损失自行承担,并视损失大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丽水市盐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应加强各项费用管理,明确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加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透明度和规范性;加强财务监管,如实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厉行节约,努力降低成本费用;不断完善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经商局要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补助资金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龙泉市经商局、龙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龙泉市政府食盐储备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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