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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65622/2022-58805   发布机构:市经济商务局   成文日期:2022-12-27  

关于《关于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1:14:03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longquan.gov.cn/art/2022/12/27/art_1229459683_2452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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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根据《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178号)及《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17〕33号)等文件精神,市经商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中心对《龙泉市关于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龙经商〔2019〕86号)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一)基本内容。《关于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主要分为总则、支持方向、申报对象条件和使用方案、申报程序和时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总则七章共17条。

1.明确经商局、财政局、科技局、金融发展中心职责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经商、科技、地方金融工作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管理,参照省级部门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资金使用、项目报备、业务指导、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2.明确支持方向、分配方式

支持方向。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及专业化水平,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支持引导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深化企业码平台建设和应用,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合作交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中小企业纾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行动等其他年度重点工作。

分配方式。在收到专项资金下达计划后,经商牵头会同科技、地方金融工作及财政等部门,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结合龙泉实际,统一制定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不得简单地按照部门、业务条线进行切割使用,避免“撒胡椒面”。根据省里明确的年度专项资金(除已明确奖励、补助对象部分外)支持的重点内容(领域)、申报条件、绩效目标等制定专项使用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企业(单位)申报,并及时将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清单上报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省财政厅备案,对按项目进度需跨年度下达的资金需说明原因。

3.明确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

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申报单位,应于项目申报文件公开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向经商、科技、地方金融工作、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财政、经商、科技、地方金融工作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储备等工作,应自接到专项资金正式下达文件30日内制定资金的使用分配方案,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原则上需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明确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绩效管理。有关主管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家和省全面绩效管理要求,经商部门会同科技、地方金融工作及财政等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评价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可采取成立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

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7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由龙泉市经济商务局负责解读。

联系电话:0578-726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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