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部门、乡镇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65622/2022-5880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经济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2-06-17
文号: 龙经商〔2022〕58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03-2022-0002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龙泉市关于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0:54:33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链接:点击查看图文解读
视频解读解读链接:点击查看视频解读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根据《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178号)及《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17〕33号)等文件精神,市经商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中心对《龙泉市关于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龙经商〔2019〕8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经济商务局   龙泉市科学技术局

龙泉市财政局   龙泉市金融发展中心

2022年6月17日

龙泉市关于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17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经商、科技、地方金融工作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管理,参照省级部门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资金使用、项目报备、业务指导、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时需同时出具真实性承诺书。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并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支持方向

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支持方向包括:

(一)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及专业化水平,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二)支持引导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深化企业码平台建设和应用,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合作交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三)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中小企业纾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行动等其他年度重点工作。

在符合上述支持方向内,按照零基安排、突出重点、绩效导向原则,根据省里确定的重点支持内容(领域)作为分配支持对象,集中财力办大事。

第三章 申报对象、条件和使用方案

第六条 申报对象

申请专项资金的对象主要为:在龙泉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运营主体。

第七条 申报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

1.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及有关节能、环保、安全、消防、卫生、质量等标准要求;

3.近三年未发生严重质量、安全及环境污染事故;

4.近三年没有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且信誉良好;

5.按规定分别向财政部门和经商、科技、地方金融工作等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第八条 使用方案

在收到专项资金下达计划后,经商牵头会同科技、地方金融工作及财政等部门,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结合龙泉实际,统一制定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不得简单地按照部门、业务条线进行切割使用,避免“撒胡椒面”。根据省里明确的年度专项资金(除已明确奖励、补助对象部分外)支持的重点内容(领域)、申报条件、绩效目标等制定专项使用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企业(单位)申报,并及时将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清单上报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省财政厅备案,对按项目进度需跨年度下达的资金需说明原因。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时间

第九条 申报程序和时间

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申报单位,应于项目申报文件公开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向经商、科技、地方金融工作、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项目建设文本;

3.项目审计报告;

4.申报事项所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对上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五章 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第十二条 经商、科技、地方金融工作、财政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应会同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投资类申报项目还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确定扶持项目,并经公示后发文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经商、科技、地方金融工作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储备等工作,应自接到专项资金正式下达文件30日内制定资金的使用分配方案,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原则上需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绩效管理

(一)有关主管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家和省全面绩效管理要求,经商部门会同科技、地方金融工作及财政等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实施。

年度终了,主管部门和单位在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组织下对转移支付的绩效情况开展自评。绩效评价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可采取成立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将资金支持企业或者具体项目的情况等需要公开、公示的事项,按规定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财政和经商、科技、地方金融工作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经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财政部门和经商、科技、地方金融工作等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与追回拨款、项目承担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项目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仿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四)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的;

(五)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经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龙泉市关于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龙经商〔2019〕86号)同时废止。

机构负责人:
机构负责人:
机构地址:
联系方式:
办公时间:
公开电话:
邮  编:
传  真:
邮箱地址: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