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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656361/2020-39226   发布机构:局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12-02   文号:-

龙泉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02 15:36:2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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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龙泉市卫生健康局

行政执法范围:龙泉市

监督举报地址:龙泉市龙翔路228号

举报投诉电话:0578—12345

一、 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二、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龙泉市司法局关于龙泉市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2019年第一批),详见附件1。

三、 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龙泉市卫生健康局持证执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

四、 行政执法流程图

龙泉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图,详见附件3。

五、 法律救济途径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的,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二)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龙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和县人民法院或龙泉市人民法院起诉。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当事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权利和救济途径:

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本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救济途径。当事人如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以下之一法律救济途径:1.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龙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详见附件6的《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龙泉市卫生健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4。

七、龙泉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权力清单

龙泉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权力清单网址链接: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dept/deptQueryPage.do?deptId=001008012002043&webId=95

八、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文件

龙泉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龙泉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龙泉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龙泉市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三项制度的通知,详见附件5。



附件1、龙泉市行政执法主体名单(2019年第一批).docx

附件2、龙泉市卫生健康局持证执法人员名单.xlsx

附件3、龙泉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流程图.docx

附件4、龙泉市卫生健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x

附件5、龙泉市健康局关于三项制度文件.doc

附件6: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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