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龙泉市委、市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部署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将龙泉市住龙镇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1.单位名称:龙泉市住龙镇人民政府
2.行政执法范围:龙泉市住龙镇
3.监督举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住龙镇住溪村90号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6.《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7.《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8.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9.《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九条
三、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住龙镇行政编制人员执法证持有情况,详见附件1。
四、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住龙镇执法程序流程图,详见附件2。
五、三项制度。《住龙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住龙镇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住龙镇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制度》。链接网址:http://www.longquan.gov.cn/art/2020/12/11/art_1229426895_59106589.html
六、职责权限
住龙镇人民政府职责权限。链接网址:http://zjlqzl.zjzwfw.gov.cn/col/col1118525/index.html
七、住龙镇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链接网址:http://www.longquan.gov.cn/art/2020/12/11/art_1229426895_59106589.html
八、住龙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链接网址:http://www.longquan.gov.cn/art/2020/12/11/art_1229426895_59106589.html
九、住龙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住龙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4。
十、救济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当事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权利和救济途径:
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本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救济途径。当事人如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以下之一法律救济途径:1.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龙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详见附件5的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
十一、2019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住龙镇2019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详见附件3。
十二、监督方式
1、执法监督部门:住龙镇纪检委
2、监督电话:0578-7181306
附件2.docx
附件3.docx
附件4.xls
附件1.xls
附件5.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