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2746302603A/2026-101040566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剑池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6-08-24 |
| 文号: | 剑街办〔2026〕1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99C-2026-0001 |
| 有效性: | 有效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丽水市、龙泉市关于村级集体经济巩固提升行动计划的有关指导意见,以“千万工程”牵引城乡融合发展缩小“三大差距”为目标,进一步激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活力,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全面升级,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组织培育,提升集体经济发展活力
(一)培育多元化现代经营主体。鼓励村集体以资金、土地、房产等资产,通过合资合作、投资入股、村企联盟等多种形式,整合区域内优质资源,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规范的现代股份制企业或经济联合体。
(二)提升专业化主体经营能力。支持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公司,专门负责集体资产的运营管理和市场业务的拓展,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村民变股东”,打造“一村一企”或“多村一企”的经营格局。鼓励地域相邻、产业相近的村集体打破村界,发展跨村、跨街道乃至跨区域的“飞地”抱团项目。
二、拓展多元途径,激活集体经济发展动能
(一)聚焦城市发展,做大物业经济。鼓励村集体在符合城市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单村建设、多村联合、村企合作等途径,盘活闲置或低效的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小微产业园”、仓储物流设施、农贸市场等物业资产,获取长期稳定的经营性收入。支持区位优势明显或资金实力较强的村集体,通过购置、长期租赁等方式获取优质商业楼宇、沿街商铺等资产提升村集体经济收入。持续盘活村集体原有的旧厂房、办公楼等闲置或低效物业资产,通过升级改造、功能置换后,面向市场进行公开招租或合作经营,提高存量资产收益。
(二)聚焦城乡融合,做强产业带动。鼓励村集体以土地、资金入股等方式,参与工业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现代服务业的配套项目,建立村企利益联结机制,分享产业发展红利。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利用田园风光、工业遗存、剑瓷资源、红色文化等,适度开发休闲旅游、团建拓展、农耕体验、特色民宿、文化创意等项目;支持村集体与电商平台、直播机构合作,搭建特色农产品线上宣传、展示、交易平台,带动特色种养业发展。
(三)聚焦城区需求,做优资源服务。鼓励村集体利用区域内的交通节点、公共空间等,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广告位、停车场、充电桩等设施,通过租赁、运营等形式增收;鼓励村集体发展绿色能源,建设或投资水电、风电和光伏产业等途径增收;鼓励村集体开展土地、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流转,通过资源入股等方式增收。支持村集体牵头组建劳务服务、物业管理等公司,通过承接环境卫生保洁、企业后勤保障、家政服务、短期劳务等业务,增加村集体经营性收入。支持具备条件的村集体组建小型工程施工企业,依法依规承接基础设施维护、小型工程建设、环境整治等小微项目。
三、完善保障措施,优化村集体经济发展环境
(一)加强政策支持与要素保障。鼓励村集体承接强农惠农资金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支持村集体兴办、参办的各类经营性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建设农业生产、加工、经营、服务的,享受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等的各项用地优惠。支持“政银村合作”模式,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或参股的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协调金融机构依法依规提供便捷服务。
(二)强化人才支撑与队伍建设。实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能力提升计划,定期开展政策解读、经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专题培训活动。拓宽选人用人的视野范围,鼓励并支持退休干部、退役军人以及在外乡贤、优秀青年、企业家回村任职,或者参与到集体经济发展工作中来。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选拔懂经营、善管理的专业人才担任经营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激励机制,探索把集体经济发展成效与干部报酬相挂钩,以此激发村主职干部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
(三)健全监管机制与风险防控。健全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三会”(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规范集体“三资”运营管理。健全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评审机制,特别是对“飞地”抱团、投资入股等跨区域、市场化程度高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防止盲目投资。健全村集体经济监督管理机制,村集体不得以本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坚决防止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集体资产、资产流失、相关各方利益被侵占等情况。健全村集体经济风险防控机制,分散投资经营风险;做好对村级债务风险的评估和监控,推动村级历史性债务的有效化解,减轻村集体债务负担。
本办法自2026年9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