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025-1010405676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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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11 |
一、文件出台背景
旨在通过规范排水设施的管理,提升城市排水系统的运行效率,深入推进我市雨污分流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排水设施长效运维管理。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建立完善我市排水设施长效管理机制,提升排水设施管理水平,构建“权责明确、覆盖全面、设施完好、畅通安全、运行高效”的排水设施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管理格局。
三、文件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3.《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物业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四、文件执行范围
本办法适用城区雨污水纳管收集区域用于雨污水收集输送的管道、雨水井、泵站、管道流量计、接驳井、检查井、阀门等公共设施的管理。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龙泉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包括排水设施界定、污水纳管、排水设施移交、运维管理。
(一)排水设施界定
明确完好的市政雨污水管网及设施界定、用户管网设施与公共市政管网设施界定。
(二)污水纳管
城区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雨污分流设施建设并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接入的污水水质必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等要求;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必须同时取得排水许可证;住宅小区(含联建房小区、老旧小区)排水应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要求实施,有排放污水的阳台、露台应当设置污水收集系统;建筑工地、畜牧养殖场、屠宰、餐饮类、洗车类、理发业等污水进入市政管网前应当设置与排放量匹配的沉淀、隔油过滤等预处理设施;医疗、电镀、化工、印染、造纸、制药等重点排水户污水纳管应建设专用污水处理设施,设施需定期维护并保留运行记录,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检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废水需满足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
(三)排水设施移交
市政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内容并竣工验收合格;涉及市政排水设施的道路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内容并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具备运行、养护、维修条件;项目应进行全线(包括支管)CCTV检测,检测结果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工程建设单位应于竣(交)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向接管单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移交,填写相应表格;竣(交)工验收完成时即为工程移交时间,接管单位正式接收管理。
(四)运维管理
公共市政管网设施,由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承担城区公共市政排水设施的日常巡查、运行维护、维修改造,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全程参与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等排水管网设施的过程管理与验收;特许经营项目,由项目运营单位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住宅小区(含联建房小区、老旧小区)等用地红线内的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被委托单位负责。主动做好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接受相关部门对其污水纳管情况的监督管理,范围边界以接入公共市政道路污水检查井为起点至其内部管网。
六、文件要求的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2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
由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
解读人:周淑芬
联系电话:0578-776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