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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2091689199X/2025-101040531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龙泉市青瓷宝剑产业局,市公安局,龙泉邮政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12-31
文号: 龙市监(2025)37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1
有效性: 有效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龙泉市刀剑行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 发布时间:2026-01-0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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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泉市刀剑行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龙泉市发展和改革局

龙泉市青瓷宝剑产业局             龙泉市公安局

龙泉邮政管理局

2025年12月31日


龙泉市刀剑行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龙泉刀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深入推进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提升信用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千万经营主体信用工程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一)评价对象:龙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刀剑生产经营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二)评价信息: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质信息、行政监管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司法裁判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

二、评价规则

(一)评价方法:刀剑行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统一组织和动态管理,利用数字化采集为主要手段,相关部门协助提供信用数据为补充,实现评价指标信息定期采集和综合分析评价。评价一级指标13项、二级指标28项,指标内容详见附表。

(二)评价分级:信用评价采用“动态记分+年度评级”相结合模式,以自然年为周期,每年初始记分为12分,对照所列指标情形对经营主体进行逐项记扣分,至当年12月31日,根据年度内累计记扣分情况,将龙泉市刀剑行业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从高至低分为四级:年度最终得分为10分(含)以上的,评价等级为“优秀”;7分(含)至10分(不含)的,评价等级为“良好”;3分(含)至7分(不含)的,评价等级为“一般”;3分(不含)以下的,评价等级为“差”。

(三)评价结果公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按稳妥有序原则,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并向龙泉市发改局、公安局、青瓷宝剑产业局、邮政管理局等相关政府部门、龙泉宝剑协会、重大活动承办单位等共享评价信息,供查询应用。

三、评价结果应用

(一)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对刀剑行业营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等级为“优秀”的经营主体,可降低检查频次,除抽查、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专项整治、案件线索转办交办等必要检查外,一般不主动实施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信用等级为“差”的经营主体,可相应合理提高抽查频次及比例,可视情节严重性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二)信用联合惩戒。从严查处刀剑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加强执法办案机构与信用监管机构的衔接,依法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建立健全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互通和联合惩戒机制,对信用等级为“差”的经营主体,由公安、邮政管理部门列入重点审查对象,在开展刀剑产品备案、刀剑寄递查验时进行严格审核。逐步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多场景落地应用,在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等方面,严格落实对相关经营主体的限制或禁入措施。

(三)荣誉及政策激励。将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政府公共服务、荣誉表彰等多个场景,为优质经营主体提供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市场推广等更加完善优质的服务。在政府质量奖、“品字标”企业、“浙个好”品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等荣誉评定以及政府部门组织展销活动等,优先推荐信用等级为“优秀”的经营主体,推动形成“以信促产、以信兴业”的产业发展良性循环。

(四)融资支持与信用赋能。鼓励金融机构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授信评估标准,根据信用评价结果,调整授信额度。对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良好”的经营主体,鼓励金融机构丰富信贷产品,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融资支持。

四、信用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失信主体开展合规指导,切实帮助经营主体重塑信用、提升信用。

(一)异议处理。经营主体对信用评价过程或者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异议有效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调整信用评价结果;异议无效的,相关部门引导经营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提高信用水平。

(二)合规指导。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青瓷宝剑产业局及邮政管理局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对照信用记扣分规则清单式梳理合规管理要求,指导因失信被记扣分的经营主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引导经营主体将信用建设融入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管理,全面提升信用管理能力。

(三)信用修复。对于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受到过行政处罚申请信用修复的经营主体,相关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引导经营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信用浙江”平台申请信用修复,并依法及时完成信用修复审批、出具信用修复意见。

本《办法》自2026年1月31日起施行。


附件:龙泉市刀剑行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记分规则.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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