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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20026562308/2025-1010405639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5-12-24
文号: 龙教〔2025〕9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04-2025-0001
有效性: 有效

龙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龙泉市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转)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 发布时间:2025-12-2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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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局机关各科室:

《龙泉市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转)学实施办法》经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龙泉市教育局

                       2025年12月24日

 

 

 

 

龙泉市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转)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吸引人才流入,促进人口聚集,推动县域为主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省政府十方面民生实事分解任务的通知》(浙教办函2025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泉实际,特制定《龙泉市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转)学实施办法》。

一、随迁子女的界定

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或本省外县(市、 区),随父母到龙泉并在校接受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转)学原则

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按照100%保障提供相应的入读公办学位,做到零拒绝入学,全面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享有公平、同等的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

三、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招生

(一)招生对象

符合报名条件的随迁子女,小学一年级招收6周岁适龄儿童;初中一年级招收当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二)招生学校

龙泉市城区公办中、小学校

(三)招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龙泉市户籍适龄儿童:

1.适龄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龙泉城区拥有全权所有房产。

2.父母一方持有龙泉城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警务室办理 的“浙江省居住证”,并在龙泉市本级人力社保部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24个月(缴纳时间直至报名时无中断)或父母一方持有龙泉城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警务室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在龙泉主城区内办企业、经商,并在龙泉市本级人力社保部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缴纳时间直至报名时无中断)。

3.父母一方持有龙泉城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警务室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并在龙泉市本级人力社保部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缴纳时间直至报名时无中断)。

4.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龙泉城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警务室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

5.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龙泉城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警务室办理的“居住登记证明”(未办理居住证)。

(四)报名时间

具体报名时间详见“龙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公告”(届时在“龙泉教育”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五)报名方式

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通过“浙里办”(手机端)或“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电脑版)登录“龙泉市中小学招生报名系统”选择相应的报名入口,根据提示分别填写有关信息,上传“儿童及父母户口本”“父母结婚证(或离婚协议书)”“父母全权所有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明)”“浙江省居住证”(居住登记证明)等有关证件的原件清晰照片。网上报名具体办法及操作步骤详见“龙泉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网上报名操作指南”(届时在“龙泉教育”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六)录取原则

根据城区有关公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实际报名人数,遵循“批次优先、随机派位”的原则录取(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可由家长申请“捆绑”参加摇号,如家长未提出申请,视同放弃“捆绑”)随迁子女被公办学校录取后,享受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的教育政策。

(七)录取办法

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学校按批次以电脑派位的方式依次录取。当前一批全部录取后还有空余学位的,再录取后一批,依此类推。如遇相同条件而计划名额不足,则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录取,未录取的适龄儿童分流到有空余学位、相对就近的其他公办学校安排入学,直至学位招满为止。录取办法详见“龙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公告”(届时在“龙泉教育”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八)其他

1.随迁子女网上报名填写的信息,以及上传的证件材料须真实、合法、有效,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报名资格。

2.小学招收6周岁适龄儿童入学,已注册小学学籍的学生不得报名,若发现即取消报名资格;初中招收6年级应届毕业生,已注册初中学籍的不得报名,若发现即取消报名资格。

四、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转学

(一)报名对象

符合义务教育入学条件并已取得学籍且拟转入我市的非龙泉户籍初中、小学各年级学生。

(二)招收学校及地点

全市各公办学校

(三)报名时间

春季转学:开学前一周内;秋季转学:开学前一周内。

(四)报名条件

    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转学条件请参考“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招生条件”。

(五)报名办法

监护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携带相关资料到龙泉市教育局教育科报名报名时须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

1.必交资料: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现就读学校提供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并加盖就读学校公章。

2.根据实际选交资料

1)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龙泉的住宅类不动产权证(可通过手机现场查询打印)

2)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龙泉城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警务 室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居住登记证明)

3)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龙泉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可通过手机现场查询打印)

4)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龙泉办理且仍正常经营的营业执照

5)父母双方或一方与龙泉务工企业或单位签订的有效规范合同

(六)录取办法

各学校根据学额空余情况招录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做到应招尽招,应入尽入。

(七)咨询与监督电话

阳光招生咨询电话:0578-77521060578-7763733;阳光招生监督电话:0578-7111727。

(八)本办法由龙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龙泉市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转)学实施办法》(龙教〔20234号)即行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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