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200265645XF/2025-1010405404 | 主题分类: | 环境保护、治理 |
|---|---|---|---|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11 |
| 文号: | 龙建设〔2025〕4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16-2025-0003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雨污分流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排水设施长效运维管理,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龙泉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我市雨污分流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排水设施长效运维管理,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标
建立完善我市排水设施长效管理机制,提升排水设施管理水平,构建“权责明确、覆盖全面、设施完好、畅通安全、运行高效”的排水设施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管理格局。
二、排水设施界定
本办法中的排水设施是指城区雨污水纳管收集区域用于雨污水收集输送的管道、雨水井、泵站、管道流量计、接驳井、检查井、阀门等公共设施。
1.完好的市政雨污水管网及设施界定:严格雨污管道分流、接收井、检查井能正常运行,无断裂、脱节、错位、沉降、渗漏、堵塞及井盖损坏、丢失、标识错误、雨污管网混接等现象。
2.用户管网设施与公共市政管网设施界定:以用地红线为分界点,用地红线内的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由用户自行负责,红线外的纳入公共市政管网设施。
三、污水纳管
(一)城区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雨污分流设施建设并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接入的污水水质必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等要求。
(二)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内部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排水户应按照规划审批时明确的接管井位、口径、标高、方式等要求施工;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必须同时取得排水许可证。
(三)住宅小区(含联建房小区、老旧小区)排水应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要求实施,有排放污水的阳台、露台应当设置污水收集系统。
(四)建筑工地、畜牧养殖场、屠宰、餐饮类、洗车类、理发业等污水进入市政管网前应当设置与排放量匹配的沉淀、隔油过滤等预处理设施。
(五)医疗、电镀、化工、印染、造纸、制药等重点排水户污水纳管应建设专用污水处理设施,设施需定期维护并保留运行记录,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检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废水需满足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应当安装水量、水质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2.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依法检定,使用中的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定。
3.不得闲置和擅自拆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对发生故障的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应当及时修复,并及时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四、排水设施移交
(一)移交条件
1.市政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内容并竣工验收合格;涉及市政排水设施的道路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内容并竣工验收合格。
2.工程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具备运行、养护、维修条件。
3.项目应进行全线(包括支管)CCTV检测,检测结果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且满足《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181)规定;雨水管网应有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4.工程应具备以下档案资料:项目建设有相关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合法性手续;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图、地质勘察资料,能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闭水试验等资料;泵站工程中的电气、机械设备采购合同、调试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雨水管末端水质检测报告、管道全线(包括支管)CCTV检测报告;污水处理厂通水试运行报告及试运行期间进出水水质分析报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雨污水管道竣工测绘资料,管网测绘等数据需匹配龙泉市城区地下管网综合管理平台要求。
(二)移交程序
1.工程建设单位应于竣(交)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向接管单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移交,填写《龙泉市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申请表》(附件1)、《龙泉市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明细表》(附件2),按第四点第(一)款要求提交工程档案资料,接管单位受理移交申请后,组织人员对相关资料和现场进行检查,按《龙泉市排水设施工程检查意见表》(附件3)一次性提出问题整改清单。建设单位应根据清单及时组织排查整改,整改完成后通知接管单位参与竣工验收。
2.竣(交)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签署《龙泉市排水设施工程竣工移交与接管备忘录》(附件4),竣(交)工验收完成时即为工程移交时间,接管单位正式接收管理。
(三)质量保修
1.在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内,工程建设单位要组织并监督施工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原因出现的安全问题由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2.保修期内,如因工程质量缺陷直接影响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需要立即抢修的,接管单位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限期抢修,如超期未抢修的,接管单位可先行组织抢修,24小时内告知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相关费用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承担,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从工程质保金中支付给接管单位;超过工程质保金部分,由施工单位另行支付。
3.质保期满后,工程质量保证金须经接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退还质保金。
五、运维管理
排水设施运维管理工作由接管单位或被委托单位负责,内容包括设施巡查、日常疏通养护和专项维修改造等,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公共市政管网设施,由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承担城区公共市政排水设施的日常巡查、运行维护、维修改造,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全程参与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等排水管网设施的过程管理与验收。
(二)特许经营项目,由项目运营单位负责。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住宅小区(含联建房小区、老旧小区)等用地红线内的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被委托单位负责。主动做好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接受相关部门对其污水纳管情况的监督管理,范围边界以接入公共市政道路污水检查井为起点至其内部管网。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6年1月12日起施行,试行1年。
附件:龙建设46关于印发《龙泉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