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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文章来源:龙泉市 发布时间:2026-03-03 点击数:
   因本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权利人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名称)
1浙龙国用(2016)第0883号周志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龙泉市滨江时代小区7幢
声明人:周志毅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