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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文章来源:龙泉市 发布时间:2026-09-01 点击数:
   因本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权利人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名称)
1浙龙集用(1992)字第08-03-271号黄祖树农村宅基地锦溪镇下锦村沙岺头





声明人:黄祖树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