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文章来源:龙泉市 发布时间:2026-06-02 点击数:
   因本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权利人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名称)
1龙房权证龙泉市字第001015783号、龙房权证龙泉市字第001015784号、浙龙国用(2009)字第1440号洪丽明、叶翠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龙泉市桃源路2号





声明人:洪丽明、叶翠红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