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20762292076/2026-17745 | 主题分类: | 市政工程 |
|---|---|---|---|
| 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6-29 |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6〕1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1-2026-0005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工作,按权限监督管理,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落实好相关监管要求。
二、前期监管
(三)严格审批核准程序。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对于实行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拟定的招标方案。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在对项目作出审批、核准的同时,对招标方案予以核准。
(四)严格执行工程概算、预算制度。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履行概算审批程序,招标人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组织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招标资料。
(五)严格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和“七个不准”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统一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七个不准”和合法性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内容合法合规。
(六)严格执行项目进场交易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进场交易的项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现场管理服务工作。
三、招标与投标
(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八)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
(九)实行“一项目一码”招标。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规避招标。
(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拟发布的招标文件在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公示不少于5日。
(十一)招标人应确保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在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十二)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等的暂估价。国有投资项目(国企招标人除外)确需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等的,暂估价总价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的10%,招标时不得下浮,结算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人须按规定确定供应商,否则视同规避招标行为。
(十三)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并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四、开标、评标与中标
(十四)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组织开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当投标人少于3个时,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十五)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由与项目相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且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十六)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拟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法依规进行复核和纠正。
(十七)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十八)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九)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合同金额变更超过10%、工期延长超过15%、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工验收前变更等应作为合同重大变更情形进行公开并注明原因。
五、异议、投诉与处理
(二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所列事项提起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未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二十一)招标人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进行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二十二)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答复未解决异议问题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十三)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自受理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二十四)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业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后续监管
(二十五)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并负责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承诺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发现中标人有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及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职或擅自更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并通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
(二十六)强化施工单位履约职责。施工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和程序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十七)强化项目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独立、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造价、工期、变更和隐蔽工程进行有效控制,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二十八)强化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重点对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合同实质性条款履行等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九)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完善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线索移交机制,依法加大对招标投标领域腐败问题的查处和惩治力度。
七、责任追究
(三十)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招标代理机构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保密情况和资料的,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保密信息或资料,或者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招标投标结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三十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的,其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三十四)村级、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遵照上级政策执行。
(三十五)本意见自2026年8月3日起施行。《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龙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流程监管要点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3日
附件
龙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流程监管要点
阶段 | 流程 | 环节 | 监管要点 | 责任主体 | 监督单位 |
标前 | 标前招标文件法律顾问审查 | 标前招标文件合法性审核 | 标前招标文件须统一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进行公平竞争、“七个不准”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龙泉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一体化”应用系统进行合法性审核。 | 招标人 | / |
标前廉政提醒 | 标前廉政提醒 | 进行标前廉政提醒。 | 招标人 | / | |
招标 | 项目注册 | 项目注册 | 按照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要求,录入项目信息,建立招标项目。 | 招标人 | / |
招标项目划分 | 招标项目划分 | 据招标项目情况合理安排招标活动,在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完善项目招标计划、进展等信息。 | |||
招标项目 (划分标段/包) | 划分标段/包 | 根据项目情况合理划分项目标段/包,在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完善各标段/包信息。 |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 文件制作 | 使用文件编制工具完成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及签章。 | |||
文件公示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在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 行政监督部门 | |||
提交审核 | 在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中查看意见建议并进行评估,结合招标项目情况完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签章后提交行政监督部门审核。 | ||||
文件抽查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推送。 | 行政监督部门 | / | ||
招标 | 场地预定 | 场地预定及确认(开评标场地预约) | 项目开标评标时间确定后,招标人应及时通过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预约场地,由交易中心进行确认。 | 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行政监督部门 |
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 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 在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邀请招标项目发送投标邀请书。 | 招标人 | ||
公告答疑、澄清(发布变更公告、答疑澄清文件) | 通过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将答疑、澄清内容发布。 | ||||
投标 | 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 | 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 | 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进行签章加密。 | 投标人 | / |
上传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上传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在投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制作完成的文件上传至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 | 投标人或资格预审申请人 | ||
缴纳投标保证金 | 缴纳投标保证金 | 招标文件约定的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保证金缴纳。 | 投标人 | ||
开标 | 组建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 | 选聘方案组建 | 1.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没有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或者评标专家人数不足的,多次抽取无法足额确定评标专家的,报行政监督部门后从上级专业、相近专业抽取评标专家; 3.扩大抽取范围后仍未满足要求的,缺额专家可以从其他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可依法直接确定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招标人 | 行政监督部门 |
选聘方案审核 | 重点关注专业设置是否符合项目要求、专家构成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 行政监督部门 | / | ||
开标 | 开标 | 项目开标 | 主持项目开标,公布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公布开标结果并即时在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布开标记录。 | 招标人 | 行政监督部门 |
提供开标场地 | 提供满足不见面开标要求的场地。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评标专家抽取 | 专家抽取 | 根据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核的专家选聘方案抽取评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从省专家库系统网络抽取终端不分地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确定。 | 招标人 | ||
评标 | 评标准备 | 专家签到管理 | 核对专家身份信息(不得保留专家身份证复印件及通讯方式),引导专家按规定做好登记录检工作并存放通讯工具、随身物品等。并在进入评标区域前由专家本人身份证领取行为轨迹卡。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 行政监督部门 |
评标纪律宣贯 | 现场宣读或播放评标纪律音频,提醒评标专家回避事宜并在评标系统中仔细阅读评标纪律。 | ||||
纪律学习 | 登录评标系统认真学习评标纪律并确认是否存在回避情形,推举评标组长,掌握评审要求。 | 评标专家 | |||
清标 | 清标 | 清标是评标系统对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计算、比对、检查。评标委员会可通过系统查看比对找出存在的问题,形成清标结果。 | 评标专家 | ||
评审 | 评审 | 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资信、技术、商务等部分进行评审。 | 评标专家 | ||
评审现场监督 | 妥善处理评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对违反评标纪律、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做好现场监管记录。 | 行政监督部门 | / | ||
评标 | 评审 | 评标区域现场管理 | 批准除评标专家外的人员进出。 | 行政监督部门 | / |
人员进出评标区域采用门禁刷卡自动登记。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行政监督部门 | |||
遵守评标纪律和场所管理制度,开展独立评标。 | 评标专家 | ||||
评标过程录音录像 | 配置录音录像所需硬件设备,同时建立和完善评标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评标音像记录。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
评标结果 | 核对评标结果 | 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前,应仔细核对评标结果。 | 评标专家 | 行政监督部门 | |
评标报告 |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形成书面评标报告,按招标文件规定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形成中标候选人公示表。 | ||||
确定中标候选人 | 对评标报告进行核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法依规进行复核和纠正。 | 招标人 | |||
支付劳务报酬 | 评标劳务报酬 | 抽取时将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明确告知评标专家。 | 招标人 | 行政监督部门 | |
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的,应接受告知标准给付的酬劳,不得提出更高标准酬劳或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 评标专家 | ||||
劳务报酬争议 | 评标专家认为所得酬劳低于事先告知的支付标准的,可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 评标专家 | 行政监督部门 | ||
不得以酬劳低为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拒绝签字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 |||||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同时将有关情况反映至行政监督部门。 | |||||
及时足额支付 | 在评标结束后及时支付专家劳务报酬,不按规定支付评标劳务报酬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招标人 | |||
评标 | 专家信用评价 | 评标专家一标一评 | 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根据《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履职信用评价标准(试行)》有关规定,分工分项对评标专家进行“一标一评”。 | 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指导协调部门 | / |
专家信用扣分 | 将评标专家履职信用扣分行为情形在评标结束后及时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专家库系统账号报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指导协调部门进行记录和处理,“一标一评”应当在中标结果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 ||||
专家责任追究 | 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处理 | 发现专家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 行政监督部门 | ||
定标 | 中标候选人公示/资格预审结果公示 | 结果公示 | 中标候选人公示/资格预审结果公示在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招标人 | 行政监督部门 |
定标会议 | 定标(评定分离 项目) | 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规则推荐中标人。 | 招标人 | ||
中标通知书/招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公告 | 确定中标人 | 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送招标结果通知书。在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 招标人 | ||
定量评审结果 公示 | 定量评审结果公示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将评标委员会定量评审结果(定量评审结果中专家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在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上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招标人 | ||
信息发布及推送 | 数据向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推送。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 | 招投标书面情况 报告 | 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招标人 | ||
定标 | 合同信息公开 | 合同合法性审查 | 按照《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在龙泉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一体化”应用系统中进行合同合法性审查,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 | 招标人 | 行政监督部门 |
合同公开 | 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龙泉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一体化”应用系统中录入合同基本信息,上传合同全本附件并公开。合同公开时间应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的45日内。 | 招标人 | |||
信息公开 | 数据向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推送。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异议和投诉 | 异议和投诉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 | / | |
插手招投标负面行为 | 插手招投标负面行为登记 | 按《龙泉市工程建设领域防范打击围标串标暨插手招投标负面行为举报登记制度》的规定,可通过线上线下登记渠道,进行举报登记。 | 纪委监委机关、公共资源交易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 | /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黑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