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20762292076/2026-1776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9-04 |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6〕2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1-2026-0010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25〕40号)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部分第(五)项删除。
二、将第五部分第(七)项修改为:“公租房实行物业管理。独立选址建设的公租房由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选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租房物业公司建立管理制度及考核机制。配建的公租房纳入对应住宅统一实施物业管理。”
三、将第八部分第(三)项修改为:“本办法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遵照上级政策执行。《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35号)同时废止。”
四、将附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第二部分第(一)项第1点修改为:“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五、将附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第八部分第(三)项中的“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超出期限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计收”修改为“搬迁期内租金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六、本通知自2026年10月9日起施行。
附件:龙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