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20762292076/2026-1776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8-14 |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6〕1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1-2026-0008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开展涉及生态环境法典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市对现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了清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龙泉市人民政府通告》(〔2022〕第2号)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龙泉市人民政府通告》(〔2022〕第2号)
将文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龙政发〔2023〕1号)
将文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三、《龙泉市人民政府通告》(〔2023〕第17号)
将文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四、《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龙政办发〔2019〕16号)
将文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4日起施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