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20762292076/2025-1770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12-30 |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5〕4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1-2025-0018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龙政发〔2024〕13号)
(一)将奖补(扶持)对象为“规上工业企业”的全部修改为“工业企业”。
(二)将第三部分第8项鼓励试点示范项目中的“列入国家、省、丽水市智能制造、产业链协同创新等试点示范项目计划的,按设备投资额在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补助比例的基础上再给予增加10个百分点的补助,增加补助不超过300万元”修改为“列入中央预算内财政资金、超长期国债及国家、省、丽水市智能制造、产业链协同创新等试点示范项目计划用于设备投资的,按设备投资额在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补助比例的基础上再给予增加10个百分点的补助,增加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二、《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24〕4号)
将第三部分第(四)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服务人员应占总人数70%及以上,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修改为“管理、服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三、《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创新龙泉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25〕17号)
将第五部分第5点中的第一项奖补(扶持)具体内容针对的奖补(扶持)对象“规上工业企业”修改为“企业”,将奖补额度“按其年度研发经费的3%,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其较前两年研发经费最高值为基数的增量部分(首次上规企业按年度研发经费总额减50万元计算增量,若前两年最高值超过50万元的,按实际计算增量),再按8%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修改为“按其年度研发经费的3%,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其较前两年研发经费最高值为基数的增量部分(若前两年研发经费最高值不足50万元的,按年度研发经费总额减50万元计算增量),再按8%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附件2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龙泉市2025年一季度工业经济稳生产的政策意见》(龙政办发〔202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