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20762292076/2025-1770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12-31 |
| 文号: | 龙政通〔2025〕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0-2025-0006 |
| 有效性: | 有效 |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的通告》(丽政通〔2025〕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龙泉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龙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列入《龙泉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的行政处罚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行使相应事项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
二、通告实施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业务主管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和案卷档案保管,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治考核等责任。通告实施后,相关部门不再行使已划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本通告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龙泉市人民政府通告》(〔2020〕第14号)、《龙泉市人民政府通告》(〔2021〕第19号)、《龙泉市人民政府通告》(〔2022〕第23号)同时废止。
附件:龙泉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