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20762292076/2025-1770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 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12-30 |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5〕4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1-2025-0016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76号)、《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房源、交互使用,梯度保障、统一管理的原则。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本市公租房管理的行政主管单位;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受委托承担保障资格复核、房源配租、租赁补贴计发等相关工作;市民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牵头相关单位负责审核申请家庭婚姻、低保、家庭收入等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不动产权登记情况;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批地建房情况;市发改局、市经济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龙泉分中心、市税务局、市数据和金融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租房的有关工作。
市建设局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单位研究制定全市公租房保障年度计划,统筹做好公租房建设和房源调配工作;制定市区公租房建设管理相关制度,公布公租房保障信息和执行标准,以及监督管理等综合性管理工作。
二、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一)市建设局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单位,根据住房保障规划,拟定市区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
(二)公租房建设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运营和社会捐赠的公租房,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国家和省、丽水市、龙泉市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由市建设局会同发改、财政、税务和自然资源等单位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三)公租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2.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年度公租房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
3.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4.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5.按市值不低于以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的总成交价款的2%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6.公租房租金收入;
7.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公租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租房;
2.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
3.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按有关规定调剂转换的房屋;
4.改造的既有住宅;
5.腾退的直管公房;
6.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
7.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租房;
8.政府在市场上租赁的公租房。
(五)政府投资的公租房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维护、管理等。
(六)政府投资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标准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具体按浙江省保障性住房相关建设标准执行。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可以40㎡到60㎡为主,根据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高层、小高层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70㎡;针对多孩家庭,可适当筹集户型面积较大的公租房房源。
(七)公租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住宅部分应以批建项目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单位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不得分割登记,除相关规定明确禁止外,可依法整体抵押、转让,转让后公租房性质不变。
三、保障对象和准入管理
(一)公租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低收入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市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搬迁进城农民和市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特定对象。
(二)公租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三)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一线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搬迁进城农民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网上申请或向市住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申请条件、流程等相关规定,详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附件)。
四、配给管理
(一)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二)公租房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公租房申请家庭获取实物配租后,不再享受公租房保障内其他补助或补差。
(三)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制度。市住保中心根据房源情况确定选房家庭数量。符合条件未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进行轮候,轮候期为两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轮候期届满后轮候资格自动终止。轮候期内,已获得保障资格的家庭在轮候期间享受租赁补贴保障,自取得保障资格当月起定期发放租赁补贴。轮候期间,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市住保中心报告。
(四)实行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与保障对象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公租房租赁期限为3年。
新就业人员享受保障期限不得超过2个租期,即最长不得超过6年,保障期届满经审核符合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的,可转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
(五)当公租房房源充足时,已轮候到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未在指定时间参加选房或签订公租房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实物配租。
(六)公租房租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保障对象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七)实行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市住保中心应与保障对象签订租赁补贴合同。
(八)租赁补贴额度按照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的差额确定。实行租赁补贴保障的,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保障,同时按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最低36㎡、最高60㎡保障。公租房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高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70%(含)的,政府一般不再提供公租房实物配租,按规定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每户每月租赁补贴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发。
五、配后管理
(一)公租房保障对象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按时缴纳租金,在租赁住房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等费用由公租房保障对象承担。
(二)公租房列入政府征收范围内的,产权单位、承租人应配合征收工作,依法按征收政策执行。
(三)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租房的正常使用。
(四)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五)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经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租房,并重新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六)保障家庭中有75周岁以上老人或一至二级肢体残疾家庭成员的,提出房源调换申请,经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可根据房源情况进行统筹调配,并重新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原保障户型不变)。
(七)公租房实行物业管理。独立选址建设的公租房由住房保障实施单位选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住房保障运营单位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租房物业公司建立管理制度及考核机制。配建的公租房纳入对应住宅统一实施物业管理。
(八)市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公租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租房保障档案的动态管理。
六、退出管理
(一)公租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市住保中心联合相关单位定期对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状况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给予继续保障;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查或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二)公租房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住房、财产、收入等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市住保中心报告。经审核后,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
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租房的,由市建设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
(二)从事公租房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公租房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社会公众有权对涉及公租房保障工作的政府相关职能单位在房源建设、准入审核、分配使用、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并对保障对象提供虚假材料骗租、违规使用公租房等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附则
(一)本办法所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房屋建筑面积。
(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定对象的准入条件、申请和资格审核流程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35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附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一、申请对象
公租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以下情形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一)已婚、离异或丧偶的;
(二)年满35周岁未婚的;独立户籍的放宽至18周岁,其中社会救助家庭或一至二级残疾、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二、申请条件
(一)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满五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满足市区公租房保障收入准入标准;
3.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机动车辆及在各类企业中投资情况符合规定标准;
4.申请家庭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住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现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5.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市民政局认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社会住房救助家庭不受第2、3点条件限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持有全日制大专或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且毕业当月计算起就业未满5年;
2.主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3.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满足市区公租房保障收入准入标准;
4.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机动车辆及在各类企业中投资情况符合规定标准;
5.主申请人与市区所在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6.主申请人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7.申请家庭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住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现未承租公有住房;
8.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2.主申请人与市区所在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主申请人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4.主申请人持有的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符合规定标准;
5.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满足市区公租房保障收入准入标准;
6.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机动车辆及在各类企业中投资情况符合规定标准;
7.申请家庭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住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现未承租公有住房;
8.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四)一线环卫工人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2.主申请人连续从事一线道路清扫清运工作满3年,与市区所在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主申请人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满足市区公租房保障收入准入标准;
5.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机动车辆及在各类企业中投资情况符合规定标准;
6.申请家庭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住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现未承租公有住房;
7.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主申请人因超法定退休年龄而无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市区连续从事一线道路清扫清运工作满3年的环卫工人不受第3点限制。
(五)公交司机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2.主申请人连续从事一线公交工作满3年,与市区所在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主申请人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满足市区公租房保障收入准入标准;
5.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机动车辆及在各类企业中投资情况符合规定标准;
6.申请家庭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住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现未承租公有住房;
7.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六)搬迁进城农民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须户籍迁移到本市市区或主申请人在市区区域内企业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
2.主申请人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满足市区公租房保障收入准入标准;
4.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机动车辆及在各类企业中投资情况符合规定标准;
5.申请家庭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住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现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6.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申请公租房保障必须如实申报家庭户口、经济、住房等情况,并签署诚信申报承诺书及经济核查授权书。
(一)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公租房申请表;
2.主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3.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不能共享的由申请人提供。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公租房申请表;
2.主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浙江省居住证》、婚姻情况证明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主申请人的全日制大专或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4.主申请人与市区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5.主申请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不能共享的由申请人提供。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公租房申请表;
2.主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浙江省居住证》、婚姻情况证明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主申请人的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4.主申请人与市区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5.主申请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不能共享的由申请人提供。
(四)一线环卫工人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公租房申请表;
2.主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浙江省居住证》、婚姻情况证明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主申请人与市区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主申请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不能共享的由申请人提供。
(五)公交司机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公租房申请表;
2.主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浙江省居住证》、婚姻情况证明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主申请人与市区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主申请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不能共享的由申请人提供。
(六)搬迁进城农民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公租房申请表;
2.主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情况证明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主申请人与市区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
4.主申请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不能共享的由申请人提供。
四、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认定标准
(一)现房或期房面积(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二)申请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转让的房产面积;
(三)本市市区范围内批地建房的房产面积;
(四)其他法定情形。
五、不予保障范围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住房条件不符合申请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拥有15万元以上非营运车辆(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为准)或两辆以上汽车的,注销或过户车辆未满1周年(不包括旧车换新车后3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超过30万元;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正在享受公租房保障的;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况。
六、申请流程
(一)受理。申请家庭提出公租房保障申请的,市住保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通知补齐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终止办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审核。市住保中心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对申请家庭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出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报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他相关单位从接收资料到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市住保中心应当自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三)公示。经复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住保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住保中心应当在龙泉市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的,市住保中心应当根据异议内容会同相关单位予以核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保中心予以登记备案。
从申请受理后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不应超过45个工作日。
七、优先安排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二)无赡养人的老人、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一至二级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役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见义勇为人员、英雄模范、龙泉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夫妻一方年满70周岁、二孩及以上家庭等;
(三)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具备上述优先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应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实物配租轮候顺序以登记时间排序。
八、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市建设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承租人逾期不退回的,市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租金自前款规定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照市场价格缴纳。
(二)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腾退的,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三)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在3个月内腾退公租房。因正当的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后,可延长退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购买存量房或赠与、继承等其他方式获得房产的,从取得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他情形的,从腾退通知书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超出期限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计收。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房屋租金;承租人有房拒不腾退或者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且不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