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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20762292076/2026-17720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3-03
文号: 公告〔2026〕第4号

龙泉市人民政府公告〔2026〕第4号

文章来源:龙泉市 发布时间:2026-03-0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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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龙泉市杨梅山区块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一期)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等有关规定,龙泉市人民政府制定《龙泉市杨梅山区块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依法作出《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龙泉市杨梅山区块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龙政发〔2026〕4号),现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龙泉市杨梅山区块城市更新基

础设施建设(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

决定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龙泉市杨梅山区块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决定的公告(黑章).pdf

附件: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龙泉市杨梅山区块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黑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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