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废止公告
文章来源: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29 16: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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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公告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联系我机构,联系电话:0578-7262330 |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名称) |
1 | 浙龙集用(2015)第4064号 | 姜新云 | 农村宅基地 | 龙泉市小梅镇青溪村半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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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2025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