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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4年4月8日,丽水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丽政办发〔2024〕26号),对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奖励力度大幅提高。相比之下,我市在执行的普惠政策《龙泉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和企业上规上限的实施意见》(龙政发〔2023〕25号),对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奖励力度较弱,同周边县(市、区)相比也位于中下水平。为提升营利性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支撑和拉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营利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二、工作目标
引导本地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吸引域外优质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来龙经营,从而推动营利性服务业提档升级,提升营利性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支撑和拉动作用,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三、文件依据
1.《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丽发改服务〔2022〕420号)
2.《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丽政办发〔2024〕26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执行范围:龙泉市范围内经营的本地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有关期限:本意见自2025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其中涉及奖补的内容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内容解读
《意见》主要包括3方面4条具体政策。
(一)奖励范围
龙泉市范围内经营的本地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除原13大类其他营利性服务业、6465大类信息服务业外,增加了除开发经营外的K门类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二)奖励政策。
1.上规当年奖励:分为上规纳统奖励、营收增量奖励两条,每家企业两条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上规纳统奖励根据企业上规时间的先后分别给予10-2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后对营收增量进行奖励,按新增月度上规的企业当年营收(1-11月)的0.8%进行奖励。
2.上规次年奖励:企业上规次年(1-11月)营收增速达到20%(含)以上的,给予当年(1-11月)营收超上年同期数部分的0.5%-0.9%进行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上规第三年奖励:企业上规第三年(1-11月)营收增速达到20%(含)以上的,给予当年(1-11月)营收超上年同期数部分的0.5%-0.1%进行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新旧政策对比
1.上规当年纳统奖励: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信息服务业上规奖励标准与《龙泉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和企业上规上限的实施意见》(龙政发〔2023〕25号)保持一致,除开发经营外的K门类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规奖励标准提高到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相同水平。
2.上规当年营收增量奖励:《龙泉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和企业上规上限的实施意见》(龙政发〔2023〕25号)无此政策,最高每家企业上规当年奖励100万元。
3.上规次年及第三年奖励:最高每家企业上规次年及以后奖励100万元,远高于《龙泉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和企业上规上限的实施意见》(龙政发〔2023〕25号)最高每家企业上规次年及以后奖励8万元。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龙泉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叶浩
咨询电话:0578-776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