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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181000000/2025-6478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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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9-23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5〕2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1-2025-001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服务业政策扶持力度,推动营利性服务业提档升级,提升营利性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支撑和拉动作用,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范围
龙泉市范围内经营的本地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一)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土地管理业;
(二)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三)居民服务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其他服务业,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二、奖励标准
(一)上规当年奖励。
1.上规纳统奖励:对新增上规的企业进行分档奖励,在5月底前实现月度上规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8月底前实现月度上规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11月底前实现月度上规的,给予1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实现上规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营收增量奖励:对新增月度上规的企业进行营收增量奖励,当年(1—11月)类增加值为正数的,按照当年(1—11月)营业收入的0.8%给予奖励。
3.每家企业上规当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上规次年奖励。
企业上规次年,按照增速进行分档奖励。当年(1—11月)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0%(含)—30%(不含)、类增加值为正增长的,按照当年(1—11月)营业收入超上年同期基数部分的0.5%给予奖励;当年(1—11月)营业收入增速达到30%(含)以上、类增加值为正增长的,按照当年(1—11月)营业收入超上年同期基数部分的0.9%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上规次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上规第三年奖励。
企业上规第三年,按照增速进行分档奖励。连续两年(1—11月)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0%(含)—30%(不含)、类增加值为正增长的,按照当年(1—11月)营业收入超上年同期基数部分的0.5%给予奖励;连续两年(1—11月)营业收入增速达到30%(含)以上、类增加值为正增长的,按照当年(1—11月)营业收入超上年同期基数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上规第三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类增加值=应付职工薪酬+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利润-资产减值损失-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资产处置收益-其他收益。
三、附则
(一)本意见仅适用于2025年1月1日起新增月度上规,在龙泉市范围内依法生产经营、账证健全、依法纳税的市场主体。当年发生重大环境、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违法案件的,不予享受奖补政策。本文件的奖励政策与其他奖励政策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一主体涉及多项奖补的可就高执行。
(二)本意见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照龙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意见自2025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其中涉及奖补的内容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3日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营利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黑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