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5 15:07:34
点击数:
因本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名称) |
1 | 浙龙集用(2010)字第0225号、龙房权证龙泉市第19853号 | 蒋兆明 | 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 | 龙泉市南秦路78号 |
|
|
|
|
|
声明人:蒋兆明 |
2025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