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公布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龙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节选》的通知

索引号:776480259/2025-64297 生成时间:2025-08-06 18:10:33 发布机构: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链接:点击查看图文解读
视频解读解读链接:点击查看视频解读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精神,健全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体制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丽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快速反应、信息公开,依法规范、科技支撑。

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省部属、丽水市属和市属企业在报告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同时,应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及时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上报至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市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2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安委办、市委宣传部电话报告初步情况;市委市政府、市安委办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丽水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丽水市安委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亡、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5.2 先期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管控工作,尽快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疏散无关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恶化;在确保应急处置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及时开辟救援通道,科学组织救援。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市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组织受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达到本级政府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5 现场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方面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组织研判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5.1 方案制定

组织研判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后果,制定现场工作方案,明确应急处置的任务、分工和措施。

5.5.2 人员搜救及疏散安置

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核实伤亡和遇险人员。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群众转移和安置。

5.5.3 抢险救援

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处置、工程抢险等工作;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保护可能受事故影响的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及重要基础设施、防范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等。

5.5.4 医疗卫生救助

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装备进行支援。根据情况进行现场防疫和相关人员心理疏导和医疗保障工作;当地有传染病疫情暴发时,应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避免疫情扩散。

5.5.5 现场秩序管控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现场实际,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导、劝离无关人员等工作;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重要区域和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5.5.6 现场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经授权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5.5.7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做好事故现场气象、水文、环境等风险信息的检测、鉴定与评估工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必要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与事件处置同步进行,市政府及其设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在上级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事故影响范围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应约接受记者采访、依托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等。

5.7 响应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按照响应启动级别,分别由市安委会终止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或市政府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部门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机构负责人:
机构地址:
联系方式:
办公时间:
公开电话:
邮  编:
传  真:
邮箱地址: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