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4〕36号)精神,结合我市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从2024年8月1日起调整龙泉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4〕36号)、《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三、主要内容
调整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和农村籍早期义务兵役制退役士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农村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等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四、适用范围
龙泉市部分优抚对象
五、注意事项
此调整为每年一次的国家调整抚恤补助标准,结合我市自然增长机制进行的调整抚恤补助标准。
六、关键词解释
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龙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8月4日
解读机关:龙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读人:吴秋平
联系方式:0578-7752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