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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81000000/2025-64434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8-15
文号: 龙政办发〔2025〕2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01-2025-0007
有效性: 有效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20 10:13:0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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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longquan.gov.cn/art/2025/8/20/art_1229382450_2563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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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9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强化主体责任,坚决守住耕地红线,有效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要求和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不予补偿的原则,对耕地保护进行经济补偿激励,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保护耕地中获得长期、稳定的经济收益,切实加强耕地用途管制,使我市耕地得到有效保护。

二、主要内容

(一)补偿范围及对象。

1.补偿范围:全市范围内的现状耕地。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违反耕地“非粮化”有关规定,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水产、闲置荒芜的耕地;违反耕地“非农化”有关规定,用于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从事非农建设的耕地;已经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的除外);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核定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补偿范围时,需结合我市实际,切实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遏制违法占用和抛荒耕地行为的发生。

2.补偿对象: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补偿标准。

结合我市实际,统筹地方财力和资金,确定我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标准为60元/亩・年(含省补贴资金)。对年度存在违法占用耕地且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恢复原状的,不予安排。

(三)补偿资金使用。

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耕地保护管理、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田长制”建设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四)补偿资金发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结合年度违法占用耕地执法检查情况,编制耕地保护补偿方案。确定后的耕地保护补偿方案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每年12月底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后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本年度的耕地保护补偿可根据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补偿发放金额的80%预先拨付。

(五)资金来源。

从省财政下达给我市的省级造地改田资金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中予以安排,不足部分从市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收入、耕地开垦费、国有土地使用税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

(六)监督指导。

为规范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指导。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台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村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或扣减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未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和耕地保护责任,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比较严重的,耕地被违法建设占用或严重污染、破坏的,存在村干部、村民私自卖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存在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保障措施

为保障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有效实施,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解决重大问题,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和拨付补偿资金并监督使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耕地地力补贴面积数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补偿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资金使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制定使用方案报批。同时,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参与度,调动耕地保护积极性,将耕地保护补偿工作落到实处。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9月25日起施行,《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16〕61号)同步废止。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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