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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81000000/2025-64431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8-15
文号: 龙政办发〔2025〕2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01-2025-0006
有效性: 有效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20 10:05:0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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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longquan.gov.cn/art/2025/8/20/art_1229382450_2563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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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做好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的收缴、使用标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文件执行。

二、补充耕地资金

结合龙泉市后备资源禀赋、垦造耕地成本等因素,确定补充耕地资金旱地按225元/平方米、水田按375元/平方米收缴,其余事项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9月25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pdf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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