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文章来源: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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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08 10: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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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名称) |
1 | 浙(2018)龙泉市不动产权第0004747号 | 毛日高 | 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 | 龙泉市上垟镇生源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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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人:毛日高 |
2025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