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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181000000/2025-6369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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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7-03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5〕1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1-2025-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发〔2023〕6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7年)的通知》(浙科发高〔2023〕55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新质生产力培育工程,构建具有龙泉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具体 内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 方式 | 奖补额度 |
1 | 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 新认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 企业 | 定补类,即时 兑现 | 5万元 |
新认定、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 企业 | 企业 | 定补类,即时 兑现 | 新认定40万元;重新认定20万元 | ||
新认定省级科技领军企业 | 企业 | 定补类,即时 兑现 | 100万元 |
二、大力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具体 内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 方式 | 奖补额度 |
2 | 支持研发机构建设 | 新认定省级企业研究院 | 企业 | 定补类,即时 兑现 | 50万元 |
新认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 | 企业 | 定补类,即时 兑现 | 80万元 | ||
新认定省级、丽水市级重点实验室 | 企业、科研机构 | 定补类,即时 兑现 | 省级100万元;丽水市级30万元 | ||
新认定省级、丽水市级工程研究 中心 | 企业、科研机构 | 定补类,即时 兑现 | 省级100万元;丽水市级30万元 | ||
新认定省级、丽水市级新型研发 机构 | 企业、科研机构 | 定补类,即时 兑现 | 省级100万元;丽水市级30万元 | ||
上述研发机构获得省级、丽水市级年度绩效评价优秀且未获得上级资金奖励的 | 企业、科研机构 | 定补类,即时 兑现 | 省级10万元;丽水市级5万元 |
三、大力打造创新创业平台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具体 内容 | 奖补(扶持) 对象 | 奖补(扶持) 方式 | 奖补额度 |
3 | 支持创新创业平台 | 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 企业 | 定补类,即时 兑现 | 国家级80万元;省级40万元;丽水市级10万元 |
上述创新创业平台获得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年度绩效评价优秀且未获得上级资金奖励的 | 企业 | 定补类,即时 兑现 | 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丽水市级5万元 |
四、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 具体内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 方式 | 奖补额度 |
4 |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 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 | 企业 | 核校类,即时 兑现 | 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1:2的配套奖励 |
新列入省级新产品计划并在一个年度内取得鉴定证书的产品 | 企业 | 核校类,即时 兑现 | 2万元/个(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年) | ||
吸纳先进的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且未获得上级资金补助的 | 企业 | 核校类,即时 兑现 | 组织专家评估,经评估确认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实效的,按实际技术合同交易额的8%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年) |
五、大力优化科技创新生态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具体内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5 |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 年度研发经费超过 50万元(含)(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即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本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费用总额为补助 基数) | 规上工业企业 | 核校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审核兑现 | 按其年度研发经费的 3%,给予不超过100 万元的补助;对其较前两年研发经费最高值为基数的增量部分(首次上规企业按年度研发经费总额减50万元计算增量,若前两年最高值超过50万元的,按实际计算增量),再按8%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
年度研发经费超过 50万元(含)(以科技部核定后的年度研发经费为补助基数) | 纳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统计调查名录的科研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 核校类,年报核定后审核兑现 | 按其年度研发经费的3%,给予不超过100 万元的补助;对其较前两年研发经费最高值为基数的增量部分(首次入库科研机构按年度研发经费总额减50万元计算增量),再按8%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 ||
鼓励国有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将研发经费投入纳入国有企业年度综合考核范围 | 国有 企业 | / | 将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视同企业业绩利润 | ||
研究开发(R&D)人员占从业人员比重超过10%(不含)的部分 | 规上工业企业 | 核校类,核定后兑现 | 奖励 500元/人/年 | ||
5 |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 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项目计划 | 企业 | 核校类,次年度审核 兑现 | 按项目上级补助实际到位资金的20%再给予地方财政资金配套 支持 |
项目列入丽水市 县联动项目计划 | 企业、科研机构 | 核校类,按上级规定审核兑现 | 给予丽水市级财政补助资金1:1配套支持 | ||
项目列入省地协同重大科技项目计划 | 企业、科研机构 | 核校类,按上级规定审核兑现 | 按相关规定给予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支持 | ||
6 | 支持创新公共服务 | 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超过80万元资金,用于技术市场体系建设、科技交流与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等服务。 | 具体由市科技局安排 |
六、附则
(一)申报对象条件规定。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龙泉市各类企业和科研机构。
2.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含)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3.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二)本实施意见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龙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同一项目涉及市级其他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四)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其中涉及奖补的内容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奖补事项发生及成就条件在《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十八条暂行意见〉的通知》(龙政办发〔2022〕7号)有效期内尚未兑现的,按龙政办发〔2022〕7号文件执行。本实施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也作相应调整。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创新龙泉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实施意见(黑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