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废止公告
文章来源: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25 08: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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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公告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联系我机构,联系电话:0578-7262330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名称) | 备注 |
1 | 浙(2017)龙泉市不动产权第0002847号 | 刘剑龙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龙泉市创美苑9幢1单元502室 | 根据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生效证明公告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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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2025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