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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关于修改〈龙泉市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十条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政策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十条实施意见》于2024年4月7日发文实施,政策实施以来总体成效较好。但随着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工作重点的变化、企业对政策的诉求等因素影响,现需对原有政策进行修改完善。
二、文件依据:
《通知》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的若干举措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55号)等有关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四、修改后的政策有哪些新变化?
(一)新增对限上批发企业的奖补条款
在原《十条实施意见》第一部分第1点“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中增加“对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增速实现正增长的限上批发企业(当年新成立的企业销售额视同正增长),按当年销售额的0.03%给予奖励;次年起,当年增速实现正增长的,按本年度销售额给予0.03%奖励,对本年度销售额超上一年度30%(含)以上的部分再叠加0.1%奖励。单家企业当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提高限上电商企业补助最高限额
在原《十条实施意见》第一部分第1点“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中提高对年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限上电商企业的当年最高补助限额,单家企业最高限额从原来100万元调整至200万元。
(三)加大对限下样本单位的补助力度。
将原《十条实施意见》第五部分第9点“对纳入限下贸易样本库,季度实现正增长的样本单位,给予每家每季度奖励500元。”修改为:“对季度实现销售额同比增长0(不含)-20%(含)的限下贸易样本单位,每家奖励500元;对季度实现销售额同比增长20%(不含)-30%(含)的限下贸易样本单位,每家奖励1000元;对季度实现销售额同比增长30%以上(不含)的限下贸易样本单位,每家奖励1300元。”
五、修改后的政策申报对象是哪些?
修改后的政策申报对象与原政策保持一致,仍为下列对象:
1.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商贸流通业各类主体。限上企业名单及企业销售额以统计部门为准;电商企业是指纳入省商务厅电商数据采集的企业。
2.本意见具体实施细则和申报方式由市经商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3.一般限制性规定
(1)在龙泉市创业创新孵化园委托运营协议期内的主体不再列入本政策扶持范围;
(2)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含)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3)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六、《通知》的申报流程怎么规定?
修改后的政策申报流程与原政策保持不变,仍按照我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相关奖励政策与本市其他同类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七、执行范围、有关期限及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其中涉及奖励补助的内容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延长《龙泉市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十条实施意见》(龙政发〔2024〕11号)的政策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我市相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通知也作相应调整。
八、咨询应该找哪个部门?
《意见》由龙泉市经济商务局负责最终解释,实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可以通过来人来电咨询,联系人:龙泉市经商局商贸发展科林晓清,电话:0578-726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