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龙泉市均溪三级水库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龙泉市人民政府制定《龙泉市均溪三级水库改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依法作出《关于对龙泉市均溪三级水库改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龙政发〔2025〕8号),现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龙泉市均溪三级水库改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龙泉市均溪三级水库改建工程项目实施征收决定的公告(黑章).pdf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泉市均溪三级水库改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黑章).pdf
附件1:龙泉市均溪三级水库改建工程拟征收红线图.pdf
附件2:龙泉市均溪三级水库改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