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4日,龙泉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龙泉市均溪三级水库改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广泛征求被征收人及公众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书面意见1件,涉及补偿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助和奖励等内容。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充分考虑被征收人建议,结合实际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一是原方案第十条“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中新增“征收发电厂房(含配套办公、宿舍等用房)及相关水库水面、水工设施用地的,按征收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二是原方案第十条第(三)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中新增“特种机械设备搬迁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中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按评估确定”;三是原方案第十条第(四)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中新增“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四是对征收评估时点、征收时间等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