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韦先生和袁先生通过参加单身微信群相识,并线下多次参加微信群主组织的打麻将、外出旅游等娱乐活动,双方较为熟悉。 某日,袁先生将微信圈内其他群友拍摄的一张韦先生的照片制作成表情包,且配文字“花姑娘滴干活”,并先后发布在双方共同所在的三个微信群。 韦先生心生不悦,立即在群内回复“滚”“小心被告,律师在此”等表达不满,并且私信袁先生,“你等着接律师函吧”“不是开玩笑的”“啥都敢来,啥都敢加”。 因对方无视其不快和制止,并拒绝道歉,韦先生将袁先生起诉至法院。 韦先生认为,袁先生编辑其肖像为表情包并在多个群里发布,还添加“花姑娘滴干活”的文字,是侮辱行为,有损形象,韦先生无法接受并已造成其精神上的困扰。 袁先生则辩称,两人原本关系比较密切,使用韦先生表情包主观上是好友间开玩笑,并无侮辱韦先生的本意;从其他群友的留言中,可以看出客观上也未造成韦先生社会评价的降低。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制作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并添加文字“花姑娘滴干活”;被告称系朋友间的开玩笑,从微信群内的前后聊天内容来看,虽未发现被告出于带有明显主观恶意而发布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但当开玩笑引起对方明显不适时,这个玩笑就已超过合理的限度了。 原告已明确提出异议后,被告理应及时赔礼道歉并及时撤回已发布的表情包,但被告仍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实属不当。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袁先生限期将内含原告韦先生肖像的表情包删除,并向原告韦先生书面道歉。 权利义务清单
特别提醒社会大众,开玩笑要把握一个“度”字。一旦超过合理限度,就会导致对方的不适,这是对对方的不尊重,也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侵权人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开玩笑不能成为“免责金牌”。 在互联网时代,名誉权等精神人格权益遭受侵害,其损害后果通常具有易扩散性和不可逆性。受害主体就侵权行为提出异议后,侵权人应及时更正或删除并主动道歉,将对受害主体名誉权的侵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明确提出异议后,却仍然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没有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其侵权行为对原告的影响,既失去了友情,也涉及侵权,实属不当。 法律风险提示(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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