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龙人社监令字〔2025〕1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人):程海金(身份证号:362334********0714)
经查,因你(单位)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承包施工的龙泉市温德姆酒店内部装修工程拖欠张*、郭**2人2023年2月至4月做工工资共计54540.00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指令如下:
限你在五日内支付你承包施工的龙泉市温德姆酒店内部装修工程水电班组工人工资张*(36300.00元)、郭**(18240.00元)。并于 2025年3月26日前 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 龙泉市劳动保障中心 (地址:龙泉市广济街89号,邮编:323700,劳动保障监察员: 李和龙、吴剑武,联系电话: 0578-7262351 )。
拒不执行本限期改正指令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指令书送达采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