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某在网上花费8000元从被告处购买一只“雌性白色德文卷毛猫”,约定宠物猫性别为雌性,并就宠物猫的健康状况、发货附带视频、疫苗证明和购猫合同与被告达成约定;同月15日,张某某收到宠物猫,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发送发货视频、购猫合同、检疫合格证明,并且案涉宠物猫性别为雄性,与约定不符。张某某遂与被告联系退货事宜,但被告自此再无回复。随后,该猫不到5日便出现猫藓、猫瘟和炎症症状,张某某为其治疗支付医疗费用。后张某某以欺诈为由起诉被告,要求解除购猫合同、退还购猫款、支付购猫款三倍惩罚性赔偿金以及相关治疗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活体宠物经营者,应当做到合法、诚信经营。本案中,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交付雌性宠物猫,未提供宠物猫的检疫合格证,且涉案宠物猫存在猫瘟,该行为应认定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被告应当承担购物价款三倍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损失24000元。被告履行合同不当,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原告主张解除合同、退还宠物猫、被告返还货款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为救治宠物猫支出的医疗费用属于合理支出,被告应当支付。 【权利义务清单】 网购活体宠物为消费者带来了更多样的商品选择和更便捷的购买方式,但相对实体宠物店,购买风险相对较高,法律纠纷高发。消费者在网购宠物时应当注意:一是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尽可能选择正规合法、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购买,且交易应通过平台进行,一旦发生纠纷可通过平台进行维权。二是要保存好各类交易证据。对网购宠物交易相关的支付凭证、物流信息、票据、聊天记录等证据应注意保存,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风险提示】(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转载自:浙江法治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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