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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休渔期非法捕捞,莫让“渔网”碰“法网”
来源:龙泉市司法局   编辑:   时间:2025-02-24 08:44:47 点击数:

【案件详情】

每年的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期间,我国北纬35度至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进入伏季休渔期。2022年9月1日,船老大“阿龙”(化名)眼看着离“开捕日”只剩半个月,就想着提前出海先捞一笔。其指挥名下的两条渔船在我国北纬29度至31度、东经122度至123度海域,先后7次采用双拖网作业形式,使用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网眼尺寸低于50mm的渔具非法捕捞青占鱼等水产品,并在海面上出售给收鲜船,共获利人民币9万余元。

同年9月15日,“阿龙”在嵊泗海域避风时被嵊泗县海洋执法部门查获。虽然船舶被查获时网具有明显生产作业痕迹,但“阿龙”却始终否认,并称9月1日起其在北纬35°以北黄渤海海域捕捞,非禁渔期实施作业,且其两名船员也作证称从连云港出发。针对船舶未安装北斗定位系统,AIS系统被关闭无法获取航行轨迹等问题,检察机关以船舶中的卫星宽带设备为切入点向宁波某科技公司调取船舶航行轨迹及坐标点位,发现该期间实际航行位置出现在我国东海海域。并通过调取查获当天卫星宽带经纬度数据、“阿龙”与两名船员手机基站数据,确定了“阿龙”指挥两艘船于9月1日从嵊泗海域出海捕捞。后因查实“阿龙”多次唆使证人作伪证以逃避刑事追究,追加了“阿龙”的妨害作证罪罪名,并促使其退出9万元全部违法所得。


【权利义务清单】

休渔期是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保证生物种群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希望广大渔民自觉遵守禁渔期规定,切莫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


【法律风险提示】(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转载自:浙江法治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