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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181000000/2025-6484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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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9-29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5〕2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1-2025-0010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为促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及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和监督管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参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二)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三)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四)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需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的建设工程。
二、部门职责
(一)市经济商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具体工作。应当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二)市经济商务局应当会同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等单位,根据上级工作部署要求,编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经济开发区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人民防空服务中心等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交通运输、水利、人防工程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使用工作。
(五)市市场监管局应加强研究会商,强化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市场价格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防止低价倾销和哄抬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价格。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有关措施。
三、生产建设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新建预拌混凝土生产项目应按《浙江省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迭代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3〕12号)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
(三)新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其年设计生产能力应当符合省有关规定,其中,普通干混砂浆生产项目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百分之百。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行业管理规定要求,取得备案资格。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预拌混凝土企业专业承包资质。
(五)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以施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主要评定依据。制作试块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中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七)建设工程需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
四、禁现管理
(一)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1.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2.因需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3.施工现场三十公里内没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的;
4.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5.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二)除符合第四部分第(一)点规定外,龙泉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在确定区域内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工程以及其他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三)建设单位申请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建设工程预算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的排放符合规定排放标准。市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
(五)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概算、预算。设计单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进行设计和审查。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五、安全和环保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装载混凝土、砂浆,应当符合核定载重量,不得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抛撒滴漏,保持车辆清洁。
(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配备右转弯和倒车的安全提醒设备或者可视设备。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卫星定位系统以及安全提醒设备、可视设备的正常运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定位系统以及安全提醒设备、可视设备的安装、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经过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专用车辆驾驶人应当参加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掌握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产能力。
(四)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人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专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承担工程任务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确需在限制、禁止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凭供货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获准通行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行,并在指定地点、区域停靠。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交通规费的缴纳标准,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六、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部分第(六)点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袋装普通干混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部分第(二)点规定,不具有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情形而进行现场搅拌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
符合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情形但未事先报告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部分第(二)点规定,专用车辆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正常使用卫星定位系统以及安全提醒设备、可视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部分第(三)点规定,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未经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
(五)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14〕111号)同时废止。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章)(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