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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随着市场主体的发展及市场经济的变化,为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保扶持资金与发展需求精准匹配,对我市2021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助力市场主体提质增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二十一条意见》(龙政办发〔2021〕50号)政策文件进行调整,力争最大限度发挥各项政策效力,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在持续抓好现有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政策落地见效的基础上,进一步稳固政策供给,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力支持市场主体提质增效。
三、文件依据
(一)《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数据知识产权改革推进数据要素赋能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4〕14号)
(五)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市监标准〔2022〕7号)
(六)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83号 )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执行范围:龙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有关期限:本《意见》于2025年1月1日施行,文件有效期为3年。
五、内容解读
《关于助力市场主体提质增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涵盖市场监管职能相关的所有内容,面向我市范围内所有市场主体。具体分为四大板块、操作程序、附则,分别为:
(一)贯彻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包括鼓励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加强商标品牌建设、持续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与管理、助推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及保护、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7条意见。此部分突出对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和管理的支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明确商业秘密保护维权援助救济政策,通过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及联盟水平,打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有利于培育更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市场主体。
(二)加强质量发展、推进标准化建设。包括推动企业质量提升、积极推进标准建设、实施“浙江制造”品牌创建、支持企业开展许可认证、鼓励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建设5条意见。此部分将质量标准相关条款依据上级政策进行细化和调整,新增“浙江标准”“绿色服务认证”等条款,有利于推动质量强市工作。
(三)提升主体质量、促进信用建设。包括持续巩固转型升级成果、大力激发企业管理和发展新动能2条意见。此部分调整了“个转企”政策奖补资金和政策,此条款鼓励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进一步促进我市市场主体长远发展,切实增强市场竞争力。明确信用建设、信用管理,有助于企业诚信规范经营。
(四)保障食药安全、夯实民生保障。包括助力食品生产主体规范提升、支持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扶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发生产、推进商品市场提升发展4条意见。此部分结合我市灵芝、黑木耳、铁皮石斛等地产特色,新增化妆品政策和特色农产品方面奖补政策,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将市场提升改造的内容进行明确并合并,能有效激发市场举办方主观能动性。
六、新旧政策对比
在原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上级政策变化和我市实际进行调整,将原来的二十一条意见修改为十七条意见,修改重点如下:
一是调整奖补资金。将原政策第五条“对企业利用自有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贷款的,按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调整至“对企业利用自有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数据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的,按不高于借款合同签订当月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给予贴息一个借款年度,每家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8万元,单笔最高不超过8万元,每笔质押关联一笔借款合同,同一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不予重复补助。”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数据知识产权改革推进数据要素赋能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贴息的要求,并结合财政局意见,调整贴息比例。
二是新增部分条款。参考上级最新文件和《丽水市中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新增专利导航、市场主体认证、化妆品政策和灵芝、黄精、黑木耳、铁皮石斛等奖补政策。
三是删除部分条款。将上级已取消的政策和上级已有的一事一议专项资金的相关政策统一删除。
四是完善附则内容。根据工作实际及有关单位建议,将附则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钟方忆
咨询电话:0578-7122462